学校总务处后勤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学校总务处后勤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学校总务处后勤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1.掌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财经政策法规,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会计事务和会计核算;

  2.负责学校经费款项收支等日常财务工作,做好现金、银行存款管理;

  3.认真做好原始凭证的审核,根据发生业务的性质,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安排开支;抵制各种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做到收有凭,支有据。

  4.按时提交财务报表,协助总务主任编制财务预算,及时提供经费使用过程的数据,按会计核算规定,检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提出建议,做好财务参谋;

  5.及时、正确地做好工资福利等发放工作和代收代管款项结算工作;

  6.贯彻执行学校财、物管理制度,负责学校账务管理,指导并帮助财产管理员建立固定资产实物账,期末做好账账核对、账物核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7.协助总务主任和财产管理员管理和清查学校财产,定期与财产管理员核对固定资产账目;协助总务主任做好食堂管理;

  8.负责各种财务数据报表填报和提供财务统计数据,做好财务档案管理、资金安全与财务保密工作;

  9.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gather:www.aishibei.com-爱拾贝

篇2:初级中学财务管理制度(2)

  初级中学财务管理制度(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校各项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任务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小学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通过有效的财务管理手段,促进学校财务管理的程序化、规范化;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加强核算,加强资产管理,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提高学校理财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校长对学校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总责任,校长可以亲自主管财务管理工作,也可以授权副校长分管学校财务工作;学校费用开支实行校长一支笔审批经费制度。学校校长及行政领导必须带头严格遵守执行并支持财务人员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和制度,保障财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能和正确地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和权限不受侵犯和打击报复。

  第四条 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财务政策法规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对学校财、物进行全面科学管理,做好后勤保障工作,认真履行财务监督职责。

  第五条 财务人员要做好财务日常事务工作,认真做好原始凭证的审核,抵制各种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做到收有凭,支有据。做好算账、对账、报账工作,做到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告学校财务收支情况。

  第六条 学校成立财务审核小组,负责监督和审核学校财务管理情况。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各项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第八条 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事业收入必须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和省市教育部门所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自行扩大收费范围和超标准收费,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收费,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

  第九条 学校依法使用区财政局规定的收费票据,保证票据如实填写,印章齐全。

  第十条 学校接受捐赠应按《深圳市学校(园)接受自愿捐赠的办法》规定执行,加强对接受资金和财物的报批、入账、登记等管理工作;捐赠者没有明确使用意向的,原则上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一条 学校的各类收入要及时收存入账,纳入财务管理体系,防止不收、漏收、少收或错收。预算外资金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代收代管费坚持“期初预收,期末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所有财务收支活动都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学校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是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

  各项支出严格按照国家财政规章制度和上级财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专款必须专用。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财务开支预算是财务部门的重要职能。财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财务计划、预算,正确地执行单位预算,支持和促进教学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 财务开支应履行审批手续。审批原则是:按权责审批,协管财务副校长、总务负责人负责审核签字,实行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 报账人员要严格按财务法规制度办理一切经济往来,有权拒绝办理一切不符合财务法规制度的付款和结算。

  第十七条 公款不得私借,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一律要填写借款单,由部门主管签发意见,校长审批方可借支。借用现金应在工作完成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结账。如第一次借款未清,一般不予办理第二次借支。

  第十八条 报账人员定期到政府财务管理中心(国库支付中心)办理报账(每周1到2次),并做好账目核对,确保账账、账款相符。

  第四章 结余管理

  第十九条 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条 学校的结余按照《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深龙府办[20**]91号文件《关于龙岗区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专项结余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可另行安排使用;一般结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学校教育教学的主要劳动资料,是发展教育、保证教学的重要物质基础。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馆图书、课桌椅、学生宿舍床、柜等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七类:房屋和建筑物,交通工具,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 校长对固定资产管理负有管理责任,总务部门负责人对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具体的组织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由财务室、保管室和使用部门三方共同参与。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部门的负责人为其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使用个人为其使用或保管的固定资产管理直接责任人。

  责任人有管理所属固定资产和使用所属固定资产的权力,也负有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要适当赔偿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财务室和保管室按统一分类标准分别设置账卡电子化管理,其中财务室以价值管理为主,保管室以实物管理为主,使用部门负责资产的使用及保管,三方相互配合,定期查对,保证账、卡、物相符,以保证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和使用人员领用或内部调拨固定资产时应到总务处(保管室)办理相关手续,发现固定资产闲置、损坏、丢失、被盗时及时通知总务处(保管室)。

  第二十六条 每年十一月份为固定资产清查月,财务室应会同保管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核对工作,并对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存在闲置浪费,是否需要报废等情况进行登记。对损坏、报废和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学校领导批准的前提下,按照《龙岗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申报批准后及时调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账和处置固定资产。

  负责固定资产账目的财务人员、实物保管人员和使用责任人员,调离工作岗位需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转让需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从2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政府、财政部门规定有抵触,按国家、政府、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zz初级中学总务处

篇3:公司财务规定

  一、付款规定

  1、 付货款

  1.1.该笔业务的业务员接到客户正式订单或信用证后,发货前应先与工厂签订合同确定价格;发货后,按合同上签订的日期和金额付款。

  1.2.工厂来拿货款时,财务部根据已签订的购货合同、工厂开具增值税发票、业务员出示的《出货凭证》发票联和付款联、以及总经理签字批准的《用款申批单》开立支票或汇票付款。

  1.1.业务员在收到运费发票后,首先必须核对金额是否与货代协商的一致,核对无误后签名并注明与哪笔货物相对应,交给财务部。

  1.2.业务员必须在本部门的台帐上登记清运费单价、货物毛重或体积等相关数据,运费发票交给财务时还需附上有效提单复印件。

  2、 进口付汇

  业务员事先向财务部提出申请,附上进口发票和合同,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统一通过财务会计向付款银行提出申请付汇,由会计登记留底备查。

  3、 开立支票或汇票

  4.1.付款前,由该笔业务的业务员认真填写《用款申批单》,清楚写明收款单位、收款单位帐号、货物单价、总金额、及相对应的收款单位发票号等,交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到会计处付款。如有违反,第一次扣除150元,再犯加倍,以此类推。

  4.2.支票或汇票开出后,首先由会计审查,再由该笔业务的业务员审查,最后交给收款单位时请其自己再次核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失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并请接收人签收,以便于以后的核对工作。否则,按前规定处罚。

  二、奖励制度

  1、细节另行规定。

  三、单据及票据的管理

  所有单据和票据等的交接,如交单联系单、押汇申请和水单等,无论是银行对我们的交接还是公司内部的交接,都必须请对方签收。财务部以外的其他人员从银行拿回任何单据都必须先交给汪家莉进行处理。若无故拖延或遗忘,将处以150元罚款,再犯加倍。

  四、登记台帐

  每笔业务由该笔业务员负责按照台帐上的要求详细、及时、逐项登记在台帐本上。若无故拖延或有遗忘、遗漏,将处以罚款;第一次扣除当月奖金的10%,第二次扣除当月奖金的20%,第三次扣除当月奖金的40%,以此类推。

  五、核对帐目

  会计必须每月进行帐目的核对

  六、业务汇总

  财务部在每月5日交工作小结时将每月的台帐及业务汇总上交总经理,内容包括当月的盈利或亏损,以便从当年一月到该月的累计。

  七、发票

  内销和外销的发票必须由财务统一存档制订成册。

  八、固定资产管理

  每项固定资产逐笔登记编号以便对固定资产进行控制、清点折旧,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由财务部和行政部负责)。

  九、报表

  财务部要做好财会基础工作,帐簿、凭证、报表需一致。每月底将报表报送总经理。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每月报一次。

篇4:酒店财务部管理条例

酒店财务部管理条例范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与财务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结合酒店实际情况,特定本条例。

  第二条 酒店财务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授权管理原则。

  第三条 酒店财务管理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利润最大化,确保资产保值与增值。

  第四条 酒店设立财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法上缴各项税、费,保护所有者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酒店应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

  第六条 本条例仅包括会计人员、固定资产及其折扣、成本核算与费用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 财务部机构与会计人员管理

  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的是酒店财务部工作的财务人员。

  第八条 财务部经理及财会人员由酒店领导班子考核后,统一聘用。

  第九条 财务部经理具有以下权利:

  (一)对本单位的会计人员的聘任、晋升、调动、奖惩提出建议或意见;

  (二)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三)组织本单位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管理工作;

  (四)参与本单位的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费用计划信贷计划的制定,并监督执行情况。

  (五)其它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财务部经理职责:

  (一)确保酒店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资本的流失;

  (二)真实、完整、及时的报告酒店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本和现金流量情况;

  (三)监督、贯彻国家各项财经政策、法令、制度和酒店会计规章制度。

  (四)其它应承担的职责。

  第十条 部门经理若自行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酒店领导和人事部提出书面报告,报经批准,办妥离职手续后,方可去职。

  第十一条部门经理定期对其管辖的会计人员进行德、能、成绩的考核,作为升职、降职、续聘、解聘和岗位调整的依据。

  第十二条 部门经理及工作人员原则上一年一聘,经考核 称职者,方可续聘,不称职者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对爱岗敬业、成绩显着的财务负责人、会计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直接经济琐事的人,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主要劳动资料,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设备、动力设备、专用设备及其他设备。

  第十五条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非经营主要设备和物品,也列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劳动资料,应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帐簿设置,财务部门设固定资产总帐外,还应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帐,记载每项固定资产原值、净值、累计折旧、折旧率和状况。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取得后,由管理部门管理,并会同财务部门依其类别进行编号,并贴粘标签,作为固定资产台帐的依据。

  第十八条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的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和封存的固定资产;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应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条例计提折旧。

  第二十一条酒店按月计提折旧,月份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二十二条房屋及建筑物残值统一按原值5%计算,机器设备残值统一按原值3%计算。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出租和外借须按总经理批准,并制订固定资产出租或出借使用,合同应对租金、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修缮保养、税费负担、归还期限、保持原状、附属设备、违约责任作出规定。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报损应报酒店领导审批,注明报损原因、固定资产生产日期、使用年限、原值、净值、并附有挂部门对固定资产报损的检验报告。报损固定资产残余价值和变价收以及保险赔偿收入,应冲减清理支出。报损固定资产净余额,结转为营业外支出或收入。

  第二十六条每年年终前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做到帐帐相符,对盘盈和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按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成本与费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成本管理任务:反映和监督企业各项费用的支出,按照国家有关法令,制度和酒店有关规定以及酒店的计划和定额,严格控制费用,促使酒店合理、节约地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正确地计算经营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反映和监督成本计划完成的情况,为预测成本和利润、参与酒店经营决策提供资料,促使酒店改进管理,加强经营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八条成本核算程序:对成本费用进行审核和控制,确定计入成本的界限;成本核算要贯彻受益原则,划清下列界限,不得相互混淆,影响成本核算的准确性。

  (一)正确划分应计入经营成本与不计入经营成本的界限,遵守成本开支范围。

  (二)正确划分各个月份的成本界限,实行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属于本期的成本,不管其何时付出,都作为本期成本处理,不得将本期成本计入下期成本处理,不得将下期的成本提前计入本期。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应通过预算控制费用开支计划,严把审批关,财务部门审核人员应按照国家财经制度,酒店的有关条例、规定,严格审核超标准部分和经营无关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财务部门应积极筹集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赢利能力,降低融资能力。

  第三十一条酒店不得将费用结转到待摊费用、或其他科目。

  第三十二条管理费用是指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的各项费用。

  第三十三条低值易耗品原则上在领用时一次性入管理费用,数额较大的可分期摊销计入管理费用。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修理费用一般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可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实行预提的,预提大修理费用列入当期管理费用,实行待摊的发生修理1年内平均摊销。

  第三十五条酒店发生的坏帐损失可以采用直接转销法,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冲减管理费用。

  第三十六条酒店也可以按照应收款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帐准备。

  第三十七条经营费用指整个经营环节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即采购商品所支付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经营费用包括由酒店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整理费、劳务费、广告费、商品消耗等。

  第三十九条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建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酒店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外汇调剂手续费,加息等。酒店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记入开办费,不行列入财务费用。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与建造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或某项资产直接相关的费用,在该项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输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资产的成本,不得列为财务费用。

  第四十一条酒店各部门应严格控制本部门的费用开支,未经领导预先批准的某些消费性开支,不得报销。

  第四十二条财务部门每季度应对费用开支增长比率、结构比例变化进行分析、发现费用增长的因素,找出降低费用的对策。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适用于酒店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如与有关政策、法规抵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篇5:股份公司财务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

  第一条 会计档案是指公司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材料。

  第二条 财务部为会计档案主管部门。财务部对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保管两年。期满后原则上编造清册移交公司档案部门。

  第三条 档案部门接受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拆封重新整理的,会同财务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四条 会计档案应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 公司内查阅会计档案要按规定办理手续。上级机关或外单位需要查阅的,要经公司领导批准,且派专人陪同阅看;原件不得借出。

  第六条 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可分人永久、定期二类。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起算。

  第七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公司档案或财务部提出销毁意见,并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经主管批准后销毁。对尚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和法律纠纷涉及的原始资料,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直至案件结束为止。

  第八条 会计档案销毁时由财务和档案部门共同派员监销。会计档案销毁前,监销人应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将监销情况上报有关领导。

  第九条 各财务人员及其负责人不得在未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掌握的经营意向、决策资料,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证件及会计载体等出借、出租或复印、拷贝给任何人使用。

  第十条 任何人不得在未经财务总监批准的情况下出借或复印会计凭证、账薄、报表及报告。

  第十一条 对于印章的使用,其专门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程序进行使用和登记,对于特殊事项,必须经公司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使用,并进行相应登记。

  第十二条 对于财务保险柜、文件保密柜等财务专用设备,其使用人必须牢记使用密码,专人专用。

  第十三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

爱拾贝

爱拾贝V

学海无涯 慧海拾贝

2623本月更新
298060文章总数
1213556浏览总数

最近更新

热门浏览

标签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