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款、材料设备款支付管理办法

校园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款、材料设备款支付管理办法

  校园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款、材料设备款支付管理办法

  一、工程进度款、材料设备款的支付依据为施工合同及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二、工程进度款、材料设备款支付实行两人经手制度,校园建设管理科专业负责人为第一经手人,校园建设管理 科科长为第二经手人。

  三、工程进度款、材料设备款支付程序:

  1、工程进度款支付程序

  (1)监理单位专业人员审查工程形象进度结算书后,由总监或总监代表在工程款支付申请上签署审查意见,审查意 见必须详细真实、有依有据且态度明确;

  (2)总监或总监代表将签署完审查意见的工程款支付申请上报校园建设管理科各标段土建负责人,经校园建设管理 科各专业集体讨论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各专业人员在工程款支付申请上会签,并加盖校园建设管理科公章

  (3)施工单位出具已经审定的工程进度款收据,总监或总监代表在收据的背面签字并做工程进度款支出记录;

  (4)校园建设管理科土建负责人作为第一经手人在报销封面上签字,校园建设管理科科长为第二经手人,分管处长 为验收人,分管校长为负责人。

  2、材料设备款(含甲供材料款及甲方代付款)

  (1)施工单位在收料单上盖项目部公章,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在收据或发票的背面签字;

  (2)总监或总监代表在收据或发票的背面签字;

  (3)校园建设管理科专业负责人作为第一经手人在报销封面上签字,校园建设管理科科长为第二经手人(经手人签 字时供应商需提供材料设备进场验收会签单),分管处长为验收人,分管校长为负责人。 四、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质量问题未整改完毕,或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校园建设管理科有权拒绝在 工程进度付款单上签字,并上报相关领导。

  五、进场材料和设备现场验收与样品不符、实验或测试不合格,校园建设管理科各专业人员有权拒绝在材料设备 付款单上签字,并上报相关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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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会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办法

工会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会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的审计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在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竣工后,对该工程实际造价、建设成果所进行的审计。

  第三条 工会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和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维修改造工程,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

  第四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审会办公室)负责对工会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第五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可组织审计组,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列入工程竣工决算。

  第六条 工会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应于预算批准后一个月内将年度基本建设工程投资计划、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及预算报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订立施工合同时,应将下列内容列入施工合同:

  (一)工程竣工决算需要进行审计,根据审计认定的工程决算金额结算工程款;

  (二)审计的时间安排;

  (三)预留不少于5%的工程款(不含质量保证金、尾工工程的预留工程款),待审计后支付。

  第八条 接受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已经竣工,并已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不需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的应通过甲方组织的质量验收;

  (二)已编制出竣工决算。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于工程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后,向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提出审计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投资许可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文件;

  (二)监理委托、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

  (三)概算、预算资料及招标文件;

  (四)有关合同、协议;

  (五)竣工图纸;

  (六)工程量计算表;

  (七)材料费用资料、取费资料、付款资料;

  (八)工程变更洽商签证资料;

  (九)隐蔽工程资料;

  (十)工程决算的财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十一)有关证照复印件(含施工、监理、质检、设计单位和资质证明);

  (十二)其他影响工程决算的资料。

  第十条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

  (二)设计变更、增减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手续是否齐全;

  (三)影响项目建www.aishibei.com设规模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变更,是否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报批,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问题;

  (四)交付使用的资产是否符合条件,有无虚报完成、虚列应付债务或转移基建资金的情况;

  (五)尾工工程的预留工程款情况;

  (六)竣工决算报表(包括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法,有无挤占建设成本的情况;

  (八)历年的各项基建拨款数额和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应收回的设备材料以及拆除临时建筑和原有建筑的残值是否作价收回,对器材的盘盈、盘亏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九)基本建设收人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情况;

  (十)有无隐匿、截留或拖延不交应缴包干结余、竣工结余和各项收入;

  (十一)与工程竣工决算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工程未经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不得支付预留工程款。

  第十二条 审计程序

  (一)建设单位提出审计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对送审工程是否符合审计条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

  (三)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审计;

  (四)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意见;

  (五)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篇3: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总则

  1、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2、工会预算定义:经一定程序核定的工会经费年度收支计划,是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重要手段,是工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3、预算体制: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会财务管理体制,工会预算一般分为五级管理,即:全国总工会、省级工会、市级工会、县级工会、基层工会。

  4、工会预算分类:本级预算和单位预算。

  本级预算是指:各级工会的预算,包括本级供给经费单位的预算。

  单位预算是指:依靠本级预算供给经费的工会机关及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预算。

  5、县级以上工会对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补助及事业单位按规定上交的收益列入本级预算;未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其收支要全额列入本级预算。

篇4: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教育部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财务审计、工程咨询、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审计处在专业力量不足或者缺乏专业资质的情况下,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将财务收支、经济责任、建设工程等审计业务委托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执业资格人员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委托审计业务,由审计处统一归口管理。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中介机构的,校内相关单位须向审计处备案说明。审计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以及审计力量等情况,确定是否对外委托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条 委托审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提出委托审计项目建议、审核中介机构资质、监督委托过程、检查审计质量、协调处理问题、审核审计费用等。

  第六条 委托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将拟委托审计项目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审计处按规定以招标或其他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三)学校与中介机构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四)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并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

  (五)向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

第二章 委托审计招标

  第七条 委托审计遵守《兰州大学采购和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因各种原因不能实行招标的审计项目,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中介机构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 委托审计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选择社会信誉好、业务质量高、收费价格合理的中介机构。

  第九条 委托审计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一)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中介机构中选择;

  (二)项目具有时限性,按公开招标程序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条 根据项目的审计金额或审计费用确定招标方式

  工程类、财务类审计的项目招标起点分别为投资总额3000万元、审计费用5万元。起点及以上的按照项目单独招标;起点以下的按照年度整体招标,确定中介机构及费率,分类集中实施零星委托审计项目。

  第十一条 委托审计的招标程序

  确定招标方式、编制招标文件、报送学校审批、发布招标公告、资格资质审查、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并公示、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初选3家以上的中介机构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在报名时须提供有关资质和业绩证明文件,由审计处对其进行资格审查。中介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依法成立并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注册地一般应在兰州,在外地注册的机构应在兰州设有正式的分支机构;

  (三)注册会计师10人以上或者注册造价工程师6人以上;工程咨询机构具有乙级以上资质,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具有甲级资质;

  (四)具有良好的执业记录和社会信誉,近5年内未被国家机关或行业协会处罚或通报,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六)具有承担审计风险的能力,能够依法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并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根据项目特点,设定科学合理的评审内容、标准、分值和权重,在商务报价、工作方案、人员配备、工作业绩、执业记录、质量控制和招标人评价等方面分别计分,综合评判投标人的商务标和技术标。

  第十五条 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由监督部门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并推荐中标单位。

  第十六条 评委依据评标标准对投标单位进行评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人。原则上推荐综合得分第一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单位,第二名、第三名为中标候选单位。

  第十七条 中标单位对承接的审计业务,须自行完成全部工作量,不得转包或由其他机构协助承担部分工作(招标人允许联合体投标的项目除外)。否则,招标人可中止其中标资格。

  第十八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的内容为依据,学校与中标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审计范围、时间、内容、费用、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三章委托审计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后,审计处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将审计目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和受托中介机构名称以及具体要求等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条 按照“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要求,中介机构必须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业务约定书完成审计项目,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对中介机构的执业立场有管理监督的职责。在委托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处应参与相关工作,协调各方关系,监督审计质量,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在结束审计业务后,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向审计处提交审计结果,同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调整明细表、工程量计算底稿等审计证据材料复印件及相关电子文件送交审计处存档。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结果进行审核,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并报送学校党政领导,同时发送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按照《兰州大学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未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审核)报告时,审计处要求其补充相关资料或者重新审计。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审核)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审计处终止委托审计业务,停止支付审计费用。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必要时可www.aishibei.com对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检查或复审。若项目复审的审减率超过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审计处将解除与中介机构的合作,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责成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中介机构,审计处按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一)未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审核)报告、审计工作不规范、审计结论避重就轻,且拒绝纠正的,1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二)提供的审计(审核)报告存在严重失实、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2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三)存在未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财务事项等重大错漏的,3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四)通过弄虚作假、串通作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委托审计业务,审计(审核)报告未真实、客观反映情况或揭露问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5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第二十九条 校内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委托审计费用分别在学校相关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或相关经济业务的管理费用中列支。

  学校审计处按规定对第一医院、第二医院、校办产业、联合中专等独立核算单位组织实施的委托审计项目,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单位各自承担。

  第三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委托审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5: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

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结果运用工作,加强整改落实,提高审计执行力,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兰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管理建议书、移送处理书等结论性和建议性审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校内相关单位实施的公开审计结果、审计整改落实以及责任追究等充分使用审计结果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建立健全审计结果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审计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审计结果的校内公告制度。

  第五条 审计结果运用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以审促改、以用促审;

  (三)适当公开、成果共享;

  (四)权责对称、协调联动。

第二章 审计结果运用的方式

  第六条 审计处和被审计单位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整改存在的问题,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在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表彰奖励、单位及个人年度考核等工作中,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等相关单位对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不认真整改落实审计结果,拒绝、阻碍、不配合审计工作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纪委(监察处)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廉政谈话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处向学校党政领导和职能部门提交特殊事项的专题报告、反映共性问题的综合性报告,在校内发布审计简报等。

  第十二条 人事处将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材料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组织人事档案。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按照工程项目的审计决定,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

第三章 审计结果公开

  第十四条 根据《兰州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规定,按照规定程序,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将可以公开的审计结果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

  第十五条 审计结果公开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六条 公开审计结果,必须经审计处处长审核;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公开范围较大的,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审计处可综合利用校内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媒体以及年鉴、年报、会议等形式公开审计结果。

  第十八条 公开审计结果,应当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第十九条 审计处将有关审计结果报送学校党政领导,抄送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发送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及时在单位内部向领导班子、教职工通报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章 审计整改落实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现任主要领导为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原任领导对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的行为和结果负责,并须积极配合整改落实工作。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在审计结www.aishibei.com论性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存在问题的整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等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二十三条 整改落实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审计处牵头负责,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资产经营公司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助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建立健全内部责任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向学校报告年度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后续审计。适时安排后续审计工作,并将其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若存在本办法第九条的问题,纪委(监察处)、组织部、审计处等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兰州大学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兰州大学财经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处分实施细则》的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以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拒绝、拖延整改落实工作,或未按规定期限及要求整改落实的被审计单位,审计处要查明原因,向主管校领导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汇报,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发现重大违法违纪或经济案件线索,应及时移交纪委(监察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