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办法

车辆管理办法

  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为使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及有效使用各种车辆,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用车辆由总务部门负责管理,分别按车号设册登记管理。

  第三条 公务用甲种车辆各使用人或司机人员应于规定日期,自行前往指定监理所受检,如逾期未受检验致遭罚款处分者,其费用由各使用人或司机人员自行负担。

  第四条 公务用各种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车执照、保险卡由各使用人携带外,其余均由总务部门保管,不得遗失,如该车移转时应办理车辆转籍手续,并将该车各种资料随车转移。

  第五条 本办法中司机人员的雇用解雇奖惩各项,均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处理,不再另订。

  第六条 本公司职员因职务上的需要,经常出外执行业务者,得依本办法及下列规定购置业务用车辆。

  (一)各单位业务用需购车辆时,应依国内采购办法处理。

  (二)副理级(含副理)以上人员因公购用机车时,得以150C.C机车或以下为限(以下称原价标准)。

  (三)科长级(含科长)以下人员因公得购置机车,但以100C.C或以下为限(以下称原价标准)。

  上列因公个人使用车辆,其使用期限,定为三年,其购置款应依原价标准由公司先行垫付,其中七成由公司负担,三成由使用人自己负担,自行负担部分分24个月按月自薪给中扣还公司。

  第七条 非企业个人使用车辆,限组长级以上人员得无息贷款3万元,分24个月自薪给中平均扣还并须事先签报核定。唯经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八条 适用本办法所购置的因公个人使用车辆,其所有权概属本公司所有,其应行缴纳的牌照税,燃料税及行车执照费由公司负担,但应依下列标准为限。

  (一)汽车以150C.C为标准为标准(副理级以上人员适用)。

  (二)机车最高以100C.C为标准。

  第九条 凡依本办法所购置的因个人使用车辆,其汽(机)油消耗量及修理费悉由本公司裁定补贴,并依(附表)亲定按月核发。

  第十条 各单位所属公务用汽车应由总务部门每月至少将耗油量及行驶旅程记录签报单位主管查核一次,以防浪费,如超过耗油标准时(指不正常)应送请调整修理。

  第十一条 购置机车使用人自行负担部分,分24个月自薪给中平均扣还。待扣清及期间届满,一切款项缴清后,使用人得向公司申请所有权变更为己有,可由使用人自行处理,并仍视其业务需要,得依本办法的规定再行申请购置新车使用。

  第十二条 依本办法购置因公个人使用的车辆,可以随时更换新车,但公司原负担尚未折旧部分(即原价标准的七成尚未折旧部分)及使用人负担尚未分期扣还部分应于换购车辆前一次缴还公司,其计算公式如下:

  原车购价(原价标准)×〖SX(〗24-已扣还公司期数〖〗24〖SX)〗=须一次缴还公司的金额

  第十三条 凡在分期扣还期间款项未缴清之前,遇有下列事情时,均照各该规定办理。

  (一)使用人员如遇调职(未能适用本办法者)、离职、停职、撤职等情事时:

  1.使用人的分期扣还权利取消,应将该车辆的残价一次缴还公司,其已扣缴的分期扣还额不予退还。该车辆的所有权同时变更为变更为使用人所有,其残价的计算公式如下:

  残价=原车购价(原价标准)×〖SX(〗24-已扣还公司期数〖〗24〖SX)〗

  2.倘使用人未依前项规定承购时,公司得将该车收回来予抛售,抛售车款优先清偿其残价,如不足清偿该车残价时,其不足额应由使用人赔偿。

  3.原使用人如因高价购置较优车辆,其所自行支付超出本办法所订原价标准的款项,不得向任何一方追偿。

  (二)分期扣还期间内车辆遗失或完全损坏或损坏程度已无修理价值时:

  1.倘系因执行业务时发生其残价(损失)按原定负担比率分别由公司(残价的七成)及使用人(残价的三成)负担,唯使用人负担部分得按月继续扣还到24个月届满为止。并可依本办法的规定再行申请购置新车使用,如该车失窃悬赏回,悬赏金亦按原定比率负担。

  2.倘系私用时发生,应由使用人负责购置同一年份或年份更新的同牌同排气量之机车赔偿,并使用到原车为24个月届满为止,如遇购置新车,可依本办法第十二条更换新车方式购置,如失窃悬赏寻回,其悬赏金全部由使用人负担。

  第十四条 使用人意图虚伪欺瞒而产生与因公遗失(或无修理价值时)相同的结果,或擅自当卖借第三人使用等情事时,除依法严办外,应按残价(损失)一次偿还。

  第十五条 机车违反交通规则罚款概由使用人负担,但业务用货车因公务行驶而违反交通规则,如属人为过失其罚款概由当事人负担,如其原因可归属于公司时其罚款由公司负担。

  第十六条 各种车辆如在公务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除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外,并须即刻与公司总务部门联络,总务主管除即刻前往处理外,并即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呈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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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财产管理办法

财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所谓财产系指资产负债表上所列属于固定资产科目者,其有关事务处理悉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条 本公司财产管理系由财务部统筹管理并委托使用单位保管,依其性质划分如下:

  1.土地。

  2.房屋及建筑设备:办公室、厂房、酸洗间、仓库、宿舍、护堤、水道、围墙、停车场、道路。

  3.交通及运输设备:小轿车、客货车、推高机、起重机、机车、手推车、台车。

  4.机器设备:连续式铸造钢板设备、钢铁热轧设备、钢铁冷轧及冷压成型设备、金属热处理设备。

  5.电气设备:输电、配电、变电设备、照明设备。

  6.空气调节设备:冷气机、抽送风机、电扇。

  7.事务设备:机具设备(计时机、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电话机、对讲机、扩音机、油印机等)、家俱设备(写读家俱、储放家俱、坐息家俱)、通讯设备。

  8.供水设备:水塔、储水池、过滤设备、抽水机、马达、给水配管设备。

  9.其他设备:防护设备(清防警卫、医疗)装潢设备、康乐设备。

  第三条 财产保管部门应会同财务部每年定期盘点,但对新置者每月对帐一次,其盘盈或盘亏应确实办理增值或减损。

  第四条 由购入而取得之不动产,应即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其有关产权之登记与变更登记及税法规定事宜与减损报废之报备均由财务部另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各项工程修造不论金额多寡均应编列预算表,并送财务部备查复核,其紧急处理者仍应补办手续。

  第六条 有关不动产出租或租入,均应事先订立契约书,并会财务部复核转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办理。

  第七条 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划分之标准如下:

  1.支出结果能获得其他资产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应列为费用支出。

  2.资产之因扩充、换置、改良而能增加其价值或效能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即为费用支出。

  3.支出结果所获得之固定资产,其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其金额在五万元以上者属资本支出,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效用仅及本期者属费用支出。

  4.凡为维持财产之原始使用效能,所需之维护费用作为费用支出。

  第八条 财产支出核决权限,依内购核决权限表之规定办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平均法,并以帐面价值为准,其折旧耐用年限依所得税规定。

  第十条 使用年限届满之固定资产,仍继续使用者,得不折旧,但主要或重要生产设备得予调整以往旧额,并继续折旧。

  第十一条 有关固定资产设帐,财务部于总分类设置“土地”、“房屋及建筑”、“机器设备”、“电气设备”、“空气调节设备”“、“事务设备”、“供水设备”、“其他设备”,机械与各项设备之“备抵折旧”等科目,设置财产目录卡(附表十一),并于各负责管理部门设置同式财产目录表,详细记录负责保管人及移动情况,并经使用人签认留存。财务部门与管理部门于每年会同盘点时并应互为核对双方登记卡表所载内容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即查明更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呈准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篇3:公司图书管理办法

  公司图书管理办法

  □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图书的管理,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本公司图书由总务科负责管理,并于每年5月12月下旬各清点一次。

  第三条 新购图书除按顺序编号外,应新书名、出版社名称、着作者、册数、出版日期、购买日期、金额及其他有关资料详细登记于“本公司图书登记总簿”并填制图书卡插放于图书之末页。

  第四条 本公司图书由总务科编制目录卡俾供员工查阅。

  第五条 借书人以本公司员工为限。

  第六条 辞典、珍贵图书或被指定为公共参考图书,概不得外借,但必须阅览者限于当天归还,其借还手续比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一般书报杂志得随意阅览,惟阅毕应归回原外,不得擅自携出公司或撕剪,但公司广告、公告及其他与业务有关资料剪贴供公司参考自不在此限。

  第八条 员工所借之图书,如遇清点或公务上需参考时得随时通知收回,借书人不得拒绝。

  第九条 员工的借书分个别借书与科别借书两种,科别借书系指属某科之专用图书由单位主管具名借用。

  □ 借书时间、借阅期间与册数

  第十条 借书时间限办公时间内上午10点30分至11点,下午3点至3点30分,其他时间概不受理。

  第十一条 借书期间一律为三星期,到期应即归还,倘有特殊事由需续借者,务必办理续借手续,但以续借一次为限。

  第十二条 借书册数以四册为限。

  第十三条 科别借书期间与册数不受前二条的限制,惟遇调(离)职应将借用图书全部归还。

  □ 借还书手续

  第十四条 员工欲借书应先查阅图书目录卡片,填写借阅单持向管理员取书,管理员将图书交予借书人应先抽出图书卡由借书人签章后,一并与借阅单妥为保管。

  第十五条 员工还书时应将所借图书交予管理员收讫,管理员除将借阅单归还借书人作废外,并应将图书卡归放书内。

  □ 罚则

  第十六条 员工借出图书不得批改、圈点、画线、折角、涂写,如有破损或遗失等情况,一律照原图书版本购赔或照原价加倍赔价。

  第十七条 员工借书期限届满,经通知仍不还书者,或遇清点期而仍不还者,除未还书前得停止其借书权外,必要时并得签报议处。

  □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附时呈请董事长裁决之。

  第十九条 本办法呈奉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篇4:公司来宾参观接待办法

  公司来宾参观接待办法

  (一)兹为促进公共关系扩大宣传效果兼顾公司机密特订定本办法。

  (二)参观种类:

  1.定时参观:先以公文或电话预先约定参观时间与范围。

  (1)团体参观:机关学校或社会团体约定来厂参观者。

  (2)贵宾参观:政府首长社会名流以及国内外各大企业负责人经公司允准来厂参观者。

  (3)普通参观:一般客户或业务有关人员来厂参观者。

  2.临时参观:因业务需要临时决定来厂参观者。

  (三)接待方式:

  1.团体参观:凡参观人数能在会客室容纳者,均以烟茶招待,否则一律免于招待,至于陪同人员由管理部协调有关单位决定。

  2.贵宾参观:按公司通知以咖啡、西点、冷饮、烟茶或其他方式招待的,并由公司高级人员陪同或由有关单位简报。

  3.普通参观:以烟茶招待的,由管理部或有关部门派员陪同。

  4.临时参观:同普通参观。

  (四)参观规则:

  1.贵宾参观及团体参观:由公司核准并于参观前三日将参观通知单填送各工地管理部门,以凭办理接待,如事出至急先以电话通知后补通知单。

  2.普通参观:由各部经理核准,并于参观前一日将参观通知单填送工地,以利接待,但参观涉及两个部以上者,应比照团体参观办理。

  3.临时参观:由各部经(副)理核定,并于参观前一小时以电话通知各工地管理部办理接待,如参观涉及两个部以上者,应商请管理部协调办理之。

  4.未经核准的参观人员,一律拒绝参观,擅自率领参观人员参观者,得按泄露商业机密论。

  5.参观人员除特准者外,一律婉拒拍照,并由陪同参观人员委婉说明。

  (五)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检讨修正。

  (六)本办法呈报公司核准后公布施行。

篇5:保险库管理办法

  保险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属本企业的有价证券、权状、执照、合同、营业资金、支票、机密性或重要性的物件等需统一保存者,得放置于保险库中。

  第二条 总经理得指派专人负责经管保险库。

  第三条 经管人应审慎保管保险库钥匙,并严守密码,离职或移交工作亦同,如因此而致公司遭受损失,将依情节轻重惩处或依法究办。

  第四条 经管人应备签收簿,凡入库保存的证件均需签收;出库、借出或移交时,亦应由接收人签收,以明权责。

  第五条 经管人应将入库证件分公司或分类归档,并将公司、资料名称、数量、移交日期等记入“档案明细表”(附件3.9.7),以利查询。

  第六条 签收簿及档案明细表应保存五年以上,不得丢弃或销毁。

  第七条 保险库内物品如有遗失或失窃,应即呈报上级处理。

  第八条 零星物件应装袋或装订,以免零乱。

  第九条 盘点方式如下:

  (一)经管人得于盘点前将资料、清单备妥。

  (二)关系企业用保险库(编号1):每年由总管理处人员盘点一次。

  (三)各公司财务部保险库(编号2):每年由总经理室人员盘点一次。

  (四)总经理应不定期指派人员进行抽点。

  (五)盘点人应于五日内,将盘点报告呈报上级核阅。

  第十条 本办法经呈总经理核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