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使用办法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修订和使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修订。

  第三条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保密法确定的国家秘密基本范围为遵循,区分不同行业、领域,科学准确划定。

  第四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应当严格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规范准确定密,不得比照类推、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国家秘密事项范围。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中央有关机关负责组织制定、修订本行业、本领域保密事项范围,并对使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单位使用保密事项范围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章 保密事项范围的形式、内容

  第六条保密事项范围名称为“××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包括正文和目录。

  第七条正文应当以条款形式规定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依据,本行业、本领域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与其他保密事项范围的关系,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等内容。

  第八条目录作为规定的附件,名称为“××工作国家秘密目录”,应当以表格形式列明国家秘密具体事项及其密级、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产生层级、知悉范围等内容。

  第九条目录规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应当为确定的密级。除解密时间和解密条件外,目录规定的保密期限应当为最长保密期限。国家秘密事项的产生层级能够明确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机关、单位或者具体岗位的,目录应当作出列举。

  对专业性强、弹性较大的条目或者名词,目录应当以备注形式作出说明。

  第十条保密事项范围内容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根据保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未经保密事项范围制定机关同意,机关、单位不得擅自公开或者对外提供保密事项范围。

第三章 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修订程序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的,中央有关机关应当与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商,组织制定或者修订保密事项范围:

  (一)主管行业、领域经常产生国家秘密、尚未制定保密事项范围的;

  (二)保密事项范围内容已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的;

  (三)保密事项范围内容与法律法规规定不相符合的;

  (四)因机构改革或者调整,影响保密事项范围适用的;

  (五)其他应当制定或者修订的情形。

  其他机关、单位认为有上述情形,需要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的,可以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中央有关机关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保密事项范围由主管相关行业、领域工作的中央有关机关负责起草;涉及多个部门或者行业、领域的,由承担主要职能的中央有关机关牵头负责起草;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起草。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定期对起草工作进行研究会商。

  第十三条中央有关机关起草保密事项范围,应当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梳理本行业、本领域国家秘密事项,广泛征求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意见。

  第十四条中央有关机关完成起草工作后,应当将保密事项范围送审稿送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密事项范围送审稿的说明;

  (二)有关机关、单位或者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

  (三)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所在行业、领域国家秘密事项总结梳理情况等。

  第十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事项范围送审稿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形式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二)所列事项是否符合保密法关于国家秘密的规定;

  (三)所列事项是否涵盖所在行业、领域国家秘密;

  (四)所列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要求公开或者其他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

  (五)所列事项表述是否准确、规范并具有可操作性;

  (六)是否与其他保密事项范围协调、衔接;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保密事项范围送审稿进行评议,听取意见。

  第十六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为保密事项范围送审稿需要作出修改的,应当与中央有关机关会商议定;需要进一步征求意见的,应当征求有关机关、单位意见;无需修改的,应当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形成保密事项范围草案和草案说明,并启动会签程序。

  第十七条保密事项范围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中央有关机关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批准。

  第十八条保密事项范围使用中央有关机关的发文字号印发。印发时,应当严格控制发放范围,并注明能否转发以及转发范围。

第四章 保密事项范围的使用

  第十九条机关、单位定密应当符合保密事项范围目录的规定。

  第二十条机关、单位依据保密事项范围目录定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密级应当严格按照目录的规定确定,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密级;

  (二)保密期限应当在目录规定的最长保密期限内合理确定,不得超出最长保密期限;目录明确规定解密条件或解密时间的,从其规定;

  (三)知悉范围应当依据目录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应当限定到具体单位、部门或者岗位。

  第二十一条机关、单位可以依据本行业、本领域和相关行业、领域保密事项范围目录,整理制定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细目),详细列举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内容、密级、保密期限(解密条件或者解密时间)、产生部门或者岗位、知悉人员以及载体形式等。

  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细目),应当经本机关、本单位审定后实施,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机关、单位对符合保密法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正文和目录没有规定的不明确事项,应当按照保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密级鉴定,需要适用保密事项范围的,应当以保密事项范围的目录作为依据;直接适用正文的,应当征求制定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有关机关意见。

  第二十四条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保密事项范围使用的教育培训,确保所在行业、领域准确理解保密事项范围的内容、使用要求。

  机关、单位应当将保密事项范围的学习、使用纳入定密培训内容,确保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熟悉并准确掌握相关保密事项范围内容,严格依据保密事项范围定密。

  第二十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关、单位使用保密事项范围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保密事项范围使用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五章 保密事项范围的解释、清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的,中央有关机关应当会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事项范围作出书面解释:

  (一)目录内容需要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有关事项在目录中没有规定但符合正文规定情形,需要明确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的;

  (三)不同保密事项范围对同类事项规定不一致的;

  (四)其他需要作出解释的情形。

  保密事项范围的解释和保密事项范围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机关、单位认为保密事项范围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保密事项范围制定机关作出解释。

  第二十八条保密事项范围的解释参照制定、修订程序作出。除涉及特殊国家秘密事项、需控制知悉范围的,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印发范围发放。

  第二十九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中央有关机关应当每五年对保密事项范围及其解释进行一次清理,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清理,并作出继续有效、进行修订、宣布废止等处理;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保密事项范围及其解释,应当同时作出是否解密的决定。

  第三十条保密事项范围部分内容宣布废止、失效或者由其他保密事项范围替代的,不影响该保密事项范围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制定实施的保密事项范围,没有目录的应当即行清理,清理之前的继续有效,有关事项的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按照保密法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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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保密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保密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保密范围及定密规则

  第四章相关文件的管理

  第五章保密措施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保密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保密工作的管理,维护国家和企业安全和利益,防范保密文件、资料的丢失和泄密行为的发生,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东XXXX公司(下称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内部文件的涵义:

  (一)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密件(下称国密件,以便与商密件区分),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声像等方式记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各类介质和物品。

  (二)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使企业面临风险、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和其他信息。商业秘密文件(下称商密件)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声像等方式记载有企业商业秘密信息的各类介质和物品。

  (三)内部文件,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声像等方式记载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信息的文件,其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也未达到应标明为商业秘密标准,不宜对社会公开,只限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制发和使用。 第二章 保密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为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公司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董事长为组长、总经理及保密工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管理、指导公司的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保密规章、制度,制定和完善公司的保密制度。

  (二)提出加强、改进公司保密工作的措施和意见,协调、指导各公司保密工作的开展;

  (三)依据相关规定确定秘密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

  (四)组织保密业务培训;

  (五)依法依纪查处公司泄密事件,总结、推广保密工作先进经验,表彰、奖励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五条公司主要领导为单位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在职责范围内对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公司行政部负责根据岗位实际,与涉及公司核心商业秘密及重要内部文件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第七条公司法务管理人员负责对保密协议条款进行把关。

  第八条各部门所有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外播和涉露保密事项。

  第九条公司应保障用于保密教育、培训、检查、奖励及保密设施、设备购置等工作的经费。 第三章 保密范围及定密规则

  第十条公司保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文件。

  第十一条结合公司实际,公司目前暂无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

  第十二条结合公司实际,公司目前可确定为商业秘密的事项为:

  (一)重要水质资料;

  (二)如泄露企业将面临较大风险或损失的,如重大项目谈判策略、投标和报价方案等。

  第十三条结合公司实际,公司可确定为内部资料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一般XXXX资料;

  (二)未列入本规定商业秘密范围的经营计划、市场策略、投融资计划及经营决策资产转让、资产重组、并购方案以及关键经营成本数据等;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纪要;

  (四)诉讼、仲裁案件谈判方案;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公司员工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七)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一)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如: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等;

  (二)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如: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纪要、公司经营情况等;

  (三)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损害。如: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等。

  第十五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须履行定密程序,应当依据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标明密级。

  第十六条根据《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事项”的规定,公司要求每一个员工在本企业工作期间均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任,员工调离本企业之后的两年时间内,仍须保守本公司商业秘密。 第四章 相关文件的管理

  第十七条密件的运转:

  (一)凡阅读、阅办的文件须当天下班前退还,由保管员收回。借出的密件只限公司机关阅读、阅办,未经批准不能扩大传阅范围。

  (二)转发、回复密件时要按照密来密去的原则办理,严禁密电明传、明密混用。

  第十八条密件的管理:

  (一)保密人员离开办公室应将所有密件存放好,不可随意摆放在办公桌面或不保密的地方。

  (二)公司各种文件与底稿不得给无关人员翻阅和擅自借给外单位。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文件保密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严格遵守呈批手续,并执行严格登记手续;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经办部门负责保密。

  第二十条会议、新闻保密:

  (一)严格遵守会议保密规定,加强会议文件资料的管理。

  (二)会议纪要和会议决定在尚未形成文件或公开前,与会人员不得外传。

  (三)向外界(含新闻媒体)提供非公开性资料,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二十二条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保密领导小组。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对泄露公司秘密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按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降职降薪、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分或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保密协议

  附件:

  保密 协 议

  鉴于工作需要,为保护甲方在乙方工作期间所接收到的乙方或其关联公司的保密信息,经友好协商,双方签订如下协议:

  一、保密信息

  1.保密信息: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透露方或其关联方所持有的、不为外界所公开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经营信息、人力资源信息、通信或与其相关的其他信息等,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方法、仪器设备和其它信息。

  2.接收方:本协议所称的“接收方”是指接收保密信息的一方,即本协议之甲方。

  3.透露方:本协议所称的“透露方”是指透露保密信息的一方,即本协议之乙方。

  二、保密义务

  对提供方的保密信息,接受方在此同意:

  1.按照不低于其自有保密信息的保护程度保护对方提供的保密信息;

  2.非经对方同意,不泄露对方任何保密信息给第三方;

  3.如发现透露方或其关联公司保密信息被泄露或自己过失泄露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立即通知对方。

  三、例外约定

  保密信息提供方同意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述情形:

  1.该保密信息已经变成普通大众可以获取的资料,且非由于接受方原因导致前述情形发生;

  2.由第三方合法提供给接受方的资料;

  3.接受方根据法律规定或者行政机关等有权机构要求披露对方的保密信息,该情况下,接受方应当及时通知提供方并协助提供方采取合理保护措施,避免保密信息进一步扩散。

  四、返还信息

  本协议所述之事宜终止时,如保密信息提供方提出书面要求,接受方应在提供方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归还或销毁全部保密信息资料和文件(包括包含保密信息的载体及其全部复印件或摘要)。如果相关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或载体中,则应删除或销毁。

  五、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除非“透露方”通过书面通知明确说明本协议所涉及的某项专有信息可以不用保密或属于本协议第三条约定之例外情形的,接收方必须按照本协议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对收到的透露方的保密信息进行保密,保密期限不受本协议有效期限的限制。

  六、违约责任

  1.若甲方未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2.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按乙方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七、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八、其他约定

  本协议于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签约日期:年月 日

  签约地点:XXXXX

篇3:保密制度

  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利益,特制订本规定,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条 秘密分为三等级:绝密、机密、密。

  第二章 细则

  第三条 严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司内外无关人员散布、泄漏公司机密或涉及公司机密。

  第四条 不得向其他公司员工窥探、过问非本人工作职责内的公司机密。

  第五条 严格遵守文件(包括传真、计算机盘片)登记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计算机中的秘密文件必须设置口令,并将口令报告公司总经理。不准带机密文件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六条 严格遵守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借用管理制度。如需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第七条 秘密文件、资料不准私自翻印、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翻印、复制时,应按有关规定经办公室批准后办理。复制件应按照文件、资料的密级规定管理。不得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引用秘密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 会议工作人员不得随意传播会议内容,特别是涉及人事、机构以及有争议的问题。会议记录(或录音)要集中管理,未经办公室批准不得外借。

  第九条 调职、离职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秘密文件或其他东西,交至公司总经理,切不可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十条 公司员工离开办公室时,必须将文件放入抽屉和文件柜中。

  第三章 责任

  第十一条 发现失密、泄密现象 ,要及时报告,认真处理。对失密、泄密者,给予 50-100元扣薪;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行政处分;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送有关机关处理。

篇4:小学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烟筒山小学“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党工委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及磐石市教育局关于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指导实施意见的要求,我校在校长负责制下,坚持党组织政治核心,落实教代会民主管理,实行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班子成员集体领导的作用,完善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提高领导班子领导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决策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校务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二)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原则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调研、协商和咨询、认证。凡涉及重要干部任免事项,要严格按照领导干部任免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三)、规范程序原则 学校校务会集体决策事项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一般不临时动议,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确保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需经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先由校务会议按照议事规则形成初步方案提交教代会审议。

  二.决策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部门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的实施方案,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学校发展规划制定与调整,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学校学年和学期工作计划、总结

  3.学校内部机构调整与学校重要的规章制度制订、修订和废除。

  4.有关评选先进班组、优秀工作者等评优推优工作

  5.学校党政班子自身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以及有关教职工聘用、解聘、奖励和处分

  6.学校收费、招生计划与工作、学生评优推荐名单确定工作。

  7.学校绩效考核

  8.其它有关学校的重大、急难特工作

  (二) 重要项目安排

  1、学校对外重要合作和交流项目;

  2、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项目。

  (三)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学校中层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等人事安排 2、学校校级、中层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考核和使用;

  3、学校年度考核小组、职称评聘小组、招生工作小组成员的任免;

  4、学校干部担任区教育系统各类代表的推荐

  5、其他重要岗位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和调动。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2、学校人员收入分配方案、奖励经费制订和调整;

  4、未列入预算、大额度的特殊支出;

  5、校务班子认为应当集体决策的其他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三.决策程序

  (一)确定议题

  “ 三重一大”事项一般由学校支委会、行政会、相关组室提出,经校长确定后,列入校务会议议题(视工作需要,校长、书记可直接提出议题)。议题应进行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征询和听取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专门机构和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 “三重一大”事项由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处室提出,经行政会讨论或支委会酝酿通过后,提交校务会议讨论决定。 校长室提前1-2天将相关材料送达各校务会成员以及其他规定的列席人员(重大突发事件除外)。

  (二) 会议表决

  校务会成员为校长、党支部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参加扩大会议,并作好记录。研究讨论议题时,分管领导和有关处室要认真、全面、真实地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研究多个事项时,要逐项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校务会成员应表明意见,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决定多个事项时,必须逐项表决,表决时一般坚持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可以暂缓进行表决的,应暂缓作出决定。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遇有特别紧急情况,经请示校长或书记后可当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按规定召开有关会议。 校务会会议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进行,表决有效。需经教代会通过的决策事项,校务会议通过后需及时提交教代会通过。 在讨论本人与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三)决策执行

  校务会讨论通过的决策事项应及时做好校务公开。 学校党政领导和处室分管领导按分工负责组织落实,认真实施“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上级或本级校务会议没有改变决定以前,除了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非常紧急的情况外,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来的决定。 凡前次校务会作出的决定,如需再次上会复议或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决定的,必须经校长同意后,提交校务会议进行复议,在做出新的决定后执行。 校务会认为需要上报的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教育局分管领导。若未获上级领导部门批准,则需要再由校务会讨论,重新作出决定。获得批准后再由学校党政领导和分管处室领导组织落实执行。

  (四) 决策监督

  学校党支部和工会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校长室负责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及时将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向校务会、支委会或行政会议汇报,确保决策落实;对于不按决策执行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校务办公室主任负责向未参加会议的校务会成员通报、传达会议内容和决策情况。

  (五)决策备案

  要将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决策实施等以会议议程、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存档备查。

篇5:保密管理制度

  保密管理制度

  一、公司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在对外的交往与合作中,不得泄露公司秘密,更不允许出卖公司秘密。

  二、公司秘密关系公司的利益和发展,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人员知悉。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公司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专有技术。

  4、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

  5、重要的合同、客户与合作渠道。

  6、公司未向公众公开的财务情况、银行帐户帐号。

  7、总经理确定应当保守的公司其他秘密事项。

  三、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标明“秘密”字样,由专人负责印制、收发、传递、保管,非经批准不得复印、摘抄。

  四、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公司秘密。

  五、记载有公司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六、文件、资料对外使用规定

  1、因公需要对外使用公司的文件、资料,必须先申请说明原因,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使用。

  2、公司的所有与项目、工程、物业管理、商场租赁等有关的文件、资料,如需复制刻录时,必须先申请说明原因,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

  3、对外使用的文件、资料必须在公司行政部备案。各部门的业务资料,由各部门登记归档自行管理。

  4、未经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对外使用公司文件或资料,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违反者,公司将视情况给予警告、罚款、降职、降薪、留用察看、开除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