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核心制度:病房一般消毒隔离管理制度

护理核心制度:病房一般消毒隔离管理制度

病房一般消毒隔离管理制度

  1、病房内收住患者应按感染与非感染性疾病分别收治,感染性疾病的患者在患者一览表卡片上做标记。

  2、医务人员进入感染患者房间,应严格执行相应疾病的消毒隔离及防护措施,必要时穿隔离衣、戴手套等。

  3、一般情况下,病房应定时开窗通风,每日2次。地面湿式清扫,必要时进行空气消毒。发现明确污染时,应立即消毒。患者出院、转院、转科、死亡后均要进行终末消毒。

  4、患者的衣服、被单每周更换一次。被血液、体液污染时及时更换,在规定地点清点更换下的衣物及床单元用品。

  5、医护人员在诊治护理不同患者前后,应洗手或用手快速消毒剂擦洗。

  6、各种诊疗护理用品用后按医院感染管理要求进行处理,特殊感染的患者采用一次性用品,用后装入黄色塑料袋内并粘贴标识,专人负责回收。

  7、对特殊感染患者要严格限制探视及陪护人员,必要时穿隔离衣裤、戴口罩及帽子。

  8、患者的餐具、便器固定使用,特殊感染患者的排泄物及剩余饭菜,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9、各种医疗废物按规定收集、包装、专人回收。

  10、病房及卫生间的拖把等卫生清洁用具,要分开使用,且标记清楚。用后消毒液浸泡,并清洗后晾挂备用。

  11、患者的床头柜用消毒液擦拭,做到一桌一巾,每日1~2次。病床湿式清扫,做到一床一巾,每日1~2次。

  12、重点部门:如手术室、中心供应室、产房、重症监护室(ICU、CCU、NICU等)、导管介入治疗室、内镜室、口腔科、透析室等执行相应部门的消毒隔离要求。

  13、特殊疾病和感染者按相关要求执行。

爱拾贝-www.aishibei.com

篇2:护理核心制度:病房管理制度

病房管理制度

  1、病房管理由护士长负责,科主任积极协助,全体医护人员参加。

  2、严格执行陪护制度,加强对陪护人员的管理,积极开展卫生宣教和健康教育。主管护士应及时向新住院患者介绍住院规则、医院规章制度,及时进行安全教育,签署住院患者告知书,教育患者共同参与病房管理。

  3、保持病房整洁、舒适、安静、安全,避免噪音,做到走路轻、开关门轻、操作轻、说话轻。

  4、统一病房陈设,室内物品和床位应摆放整齐,固定位置,未经护士长同意不得任意搬动。

  5、工作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工作时间内必须按规定着装。病房内不准吸烟,工作时间不聊天、不闲坐、不做私事。治疗室、护士站不得存放私人物品。原则上,工作时间不接私人电话。

  6、患者被服、用具按基数配给患者使用,出院时清点收回并做终末处理。

  7、护士长全面负责保管病房财产、设备,并分别指派专人管理,建立帐目,定期清点。如有遗失,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办好交接手续。

  8、每月召开工休座谈会1-2次,听取患者对医疗、护理、医技、后勤等方面的意见,对患者反映的问题要有处理意见及反馈,不断改进工作。

  9、病房内不接待非住院患者,不会客。值班医生与护士及时清理非陪护人员,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严禁散发各种传单、广告及推销人员进入病房。

  10、注意节约水电、按时熄灯和关闭水龙头,杜绝长流水长明灯。

  11、保持病房清洁卫生,注意通风,每日至少清扫两次,每周大清扫一次。病房卫生间清洁、无味。

篇3:护理核心制度:护理质量管理制度

护理质量管理制度

  1、医院成立由分管院长、护理部主任(副主任)、科护士长组成的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护理质量管理目标及各项护理质量标准制定并对护理质量实施控制与管理。

  2、护理质量实行护理部、科室、病区三级控制和管理。

  ⑴ 病区护理质量控制组(1级):由2—4人组成,病区护士长参加并负责。按照质量标准对护理质量实施全面控制,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对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分析,制定改进措施。检查有登记、记录并及时反馈,每月填写检查登记表及护理质量月报表报上一级质控组。

  ⑵ 科护理质量控制组(Ⅱ级):由3—5人组成,科护士长参加并负责。每月有计划地或根据科室护理质量的薄弱环节进行检查,填写检查登记表及护理质量月报表报护理部控制组,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并落实。

  ⑶ 护理部护理质量控制组(Ⅲ级):由6—9人组成,护理部主任参加并负责。每月按护理质量控制项目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的对各病区护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填写检查登记表及综合报表。及时研究、分析、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每月在护士长会议上反馈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3、建立专职护理文书终末质量控制督察小组,由主管护师以上人员承担负责全院护理文书质量检查。每月对出院患者的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单、手术护理记录单等进行检查评价,不定期到临床科室抽查护理文书书写质量,填写检查登记表上报护理部。

  4、对护理质量缺陷进行跟踪监控,实观护理质量的持续改进。

  5、各级质控组每月按时上报检查结果,科及病区于每月30日以前报护理部,护理部负责对全院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填写报表并在护士长例会上反馈检查评价结果。

  6、护理部随时向主管院长汇报全院护理质量控制与管理情况,每月召开一次护理质量分析会,每年进行护理质量控制与管理总结并向全院护理人员通报。

  7、护理工作质量检查考评结果作为各级护理人员的考核内容。

篇4: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修订稿)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公司经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基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节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同时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公司审计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常设机构为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根据公司现有生产规模、经营特点及相关规定,审计部配置不低于三人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部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其他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各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审计经验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

  经验;

  (三)具备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这种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三节 内部审计基本原则

  第十条 独立性原则:审计部保持独立性,不置于公司其他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回避性原则: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业道德原则: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保密性原则: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在执行业务中知道的商业秘密。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无关的目的。

  第十四条 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原则:审计部及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保证公正、客观、实事求是。

  第十五条 廉洁性原则: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任何实际经营管理活动,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洁的纪律规定。

  第四节 内部审计范围及审计时限

  第十六条 审计部可在公司下列范围内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一)公司本部(包括各职能部门);

  (二)公司下属分公司、生产车间及其它所属机构;

  (三)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十七条 审计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局部审计。

  第十八条 当发生重大投资事项、签署重大经济合同或有重大经济问题时,经公司讨论决定,审计部可随时审计。

  第十九条 当发生管理人员离任、调任及需要专项审计时,审计部可随时审计。

  第五节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职权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

  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对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财务收支审计:对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高管人员(除董事长)的离任、调任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四)责任审计:对公司各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审计,以促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五)固定资产审计:对公司及所属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六)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职权

  (一)有权让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财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有权参加本公司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相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资产;

  (四)有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有权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有权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在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责任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六节 审计证据及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四条 审计证据是审计部门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作为审计结论基础的材料,主要包括:①审计人员取得的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包括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原始凭证、会计记录(记帐凭证、会计帐簿和各种明细表)、各种会议记录和文件;各种合同、通知书、报告书及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②通过实际观察和清点,取得为确定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事实是否确实存在的取证签证单;③就审计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口头调查所形成的审计调查记录;④其他证据。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证明材料名称、来源和时间等。主要内容包括:①被审计者名称;②审计项目名称;③实施审计的时间;④审计过程记录;⑤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⑥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⑦其他应说明的事项。其中,审计过程记录的内容包括:①实施审计具体程序的记录及资料;②审计测试评价记录;③审计方式及其调整变更情况记录;④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⑤审计组讨论记录和审计复核记录;⑥审计组核实与采纳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情况说明;⑦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明资料。审计工作底稿附件包括:①与被审计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②与被审计者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鉴定等资料等原件、复印件或摘录件;③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

  第七节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编制:审计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根据公司部署和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定审计重点,编制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请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确定审计项目:审计部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或董事会决定,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项目,并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审计计划,经审计部长批准后实施。

  审计项目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范围、内容、目标;

  (三)各项目审计时间安排;

  (四)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计划,于实施审计前3 日,向被审计单位书面下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审计通知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

  (二)对被审计单位接受审计、配合工作的要求。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后,必须做好审计准备,并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九条 实施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根据审计工作具体要求,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

  第三十条 提出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于审计终结后 15 日内写出审计报告草

  稿。被审计者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草稿之日起 10 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被审计者未提出书面意见,可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以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公正。内部审计报告包括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内部审计报告必须附有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内部审计报告经审计部部长审核、签字后,方能向审计委员会报出。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提出审计报告后,经审计委员会复核后,由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规定或授权的职权范围内按以下规定办理:

  1、被审计部门、个人没有或有轻微违反国家、公司财务收支规定行为的,出具审计意见书;

  2、对被审计部门、个人违反国家、公司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和处罚的审计决定;处理和处罚的审计决定以公司名义发文,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签发,并附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理决定》主要内容:

  1、审计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

  2、审计报告认定的被审计者违规违纪的行为事实;

  3、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定性,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4、需要进行整改的事项;

  5、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第三十三条 审计的复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

  7 天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审计委员会在接到复审申请后3 天内作出复审决定,并指定复审小组的人员构成。复审小组应在 15 天内进行审计,在审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报告。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报告后,审计部负责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八节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规定,应将记录和反映内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资料及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决定归入审计档案。

  第三十八条 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责任制。审计项目类文件和内部审计制度、管理类文件不能混合立卷,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顺序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三十九条 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审计档案的移交时间不得迟于审计项目结束后

  的次年6 月底。

  第四十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规定分为永久、长期(10 年至 50 年)和短期(10 年以下)三种,立卷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第四十一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公司审计部门内部。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审计部门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审计部负责人批准。

  第九节 奖惩

  第四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功人员应给与表扬或奖励。审计部提出奖励建议,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由审计部提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建议,报公司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罚。

  1、拒绝向内部审计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账簿、报表、凭证、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处理决定的;

  5、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经董事长批准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

  2、玩忽职守,泄露公司机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给公司或被审计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第十节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篇5:光电科技股份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审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独立于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审计部专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不少于三人。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为审计部专职人员,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管理工作。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内部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 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主要业务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八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 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四)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 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 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 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审计权限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有权检查被审单位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 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 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 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 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 要求对方提供各项债权的确认函;

  (六) 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 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八) 其他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 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公司 (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

  (二) 盘点被审公司全部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三) 要求被审公司(部门)有关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 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审计部经权力机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有关领导;

  (五) 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六) 对被审计公司(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七) 责令被审计公司(部门)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计公司(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八) 可以随时调阅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六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审计工作程序

  (一) 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

  审计部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在实施审计前五天,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1、 被审计单位名称;

  2、 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3、 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审计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二) 成立审计小组

  审计部根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选调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三) 确定审计方式

  审计部的审计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根据工作进度安排,可以实行年度定期审计和年中不定期审计,各被审计单位应按规定报送月、季、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四) 实施审计

  审计小组依据内部审计计划,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体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收集证明材料、必须遵循下列要求:

  1、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

  性;

  2、 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

  3、 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

  4、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包括:

  1、 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2、 审计项目的名称以及实施的时间;

  3、 审计过程记录;

  4、 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5、 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6、 索引号及页次;

  7、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五) 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做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分管领导。审计报告中包含其他部门工作所需要的资料与内容的,应在分管领导批准后分发给相关部门。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2、 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3、 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

  4、 审计评价意见;

  5、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六) 做出审计决定

  审计部根据审计报告提出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报分管领导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签收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七) 审计决定复议

  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接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之日起三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部提出,审计部应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及时上报分管领导决定。

  (八) 后续审计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的采纳及审计决定执行的情况和效果。

  (九) 审计终结

  审计部应在完成该项审计后十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为十五年。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

  (三) 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

  (五) 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 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 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