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科围产儿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产科围产儿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围产儿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一、围产儿死亡定义:指妊娠满28周以上(或生体重≥1000g以上)至产后7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不包括计划生育要求引产的死胎、死产。

  二、凡死亡的病例,一周内进行讨论,确定诊断死因,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三、设立死亡讨论登记本,将病例讨论经过、结果进行详细记录。

  四、对死亡病例讨论应该高度重视,实事求是,明确死因,吸取教训。

  五、上报的围产儿死亡要详细填写《围产儿死亡病例登记表》。

  六、报告对象:我镇内及所辖村屯死亡的围产儿。

  七、围产儿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

  1.围产儿死亡同时合并孕产妇死亡的上报时间:应随孕产妇一同上报。

  2.足月非畸形围产儿死亡24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3.单发生围产儿死亡的,应及时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八、报告内容:围产儿母亲姓名及年龄、出生天数、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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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产科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一、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

  二、凡死亡的病例,一周内进行讨论,确定诊断死因,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三、设立死亡讨论登记本,将病例讨论经过、结果进行详细记录。

  四、对死亡病例讨论应该高度重视,实事求是,明确死因,吸取教训。

  五、上报的孕产妇死亡要详细填写《孕产妇死亡病例登记表》。

  六、报告对象:我镇内及所辖村屯死亡的孕产妇。

  七、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在孕产妇死亡后12小时内电话报告管辖防保机构,同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24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八、报告内容:孕产妇死者姓名、年龄、现住址、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篇3:产科产后访视常规

产后访视常规

  1、产妇出院前,经治医生再次告知产妇如何与有关随访组织联系,并填写“孕产妇保健手册”。

  2、产妇出院后“孕产妇保健手册”转交户口所在地或休养地的保健组织,由保健人员进行访视。

  3、医院提供母乳喂养支持、咨询服务。

  4、做好母乳喂养随访工作,及时了解母乳喂养情况及婴儿生长发育情况,并加以指导,坚持做到纯母乳喂养4-6个月。

  5、产妇出院3天内,第14天和第28天进行三次产后访视。

  (1)了解产妇一般情况:精神、睡眠、饮食、大小便等。

  (2)测血压、体温。

  (3)检查乳头有无皲裂,泌乳是否通畅,乳房有无血肿、硬结,乳汗分泌量,宫底高度,子宫硬度及有无压痛。

  (4)观察恶露及其性状,会阴伤口愈合情况,指导产褥期卫生,防治产后合并及指导避孕方法。

  (5)宣传母乳喂养好处,指导科学喂养。

  (6)了解和观察新生儿面色、精神、呼吸、睡眠、哭声、吸吮能力及大小便情况,测体温、称体重,进行全身检查:颜面、五官、皮肤、脐部等。指导新生儿护理

篇4:产科产前检查常规

产前检查常规

  1.询问现病史,测血压、体重、进行高危评分

  1、小于12周:建母子健康档案,进行常规化验:(包括初诊)

  (1)血液检查:血常规、血型(RH因子)检查。甲、乙、丙型肝炎标记物、肝功。

  (2)尿常规。

  (3)阴道分泌物检查:如:滴虫、霉菌清洁度。

  (4)心电图、多系统超声检查。

  2、产前检查时间要求:

  (1)孕16---28周 1个月检查1次(2)孕28---36周 2周检查1次

  (3)孕36---40周 1周检查1次(4)大于40周每3天检查1次

  (5)大于41周收入院

  *复查时每次均要检查血、尿常规

  3、复查时的特殊检查:

  (1)孕14 -- 19周进行唐氏筛查 (遗传性疾病筛查)

  (2)孕20周彩超检查(胎儿畸形初筛)

  (3)孕24 -- 28周糖尿病筛查

  (4)孕28 -- 32周复查B超,行骨盆内测量

  (5)孕34—36周复查肝、肾功能

  (6)大于35周 指导孕妇自数胎动。每周行胎心监护,NST检查可疑异常者,24小时之内复查,异常者收入院。

  (7)37周行骨盆专家鉴定。

  (7)大于37周每周复查“B” 超

  (8)大于等于41周,每3天复查“B”超

  4、特殊检查说明:

  (1)血糖测定:两次或两次以上空腹血糖≥5.8mmol/L者,可诊断为糖尿病。

  (2)75g葡萄糖耐量试验(OGTT试验):我国多采用75g糖耐量试验。指空腹12小时后,口服葡萄糖75g。其诊断标准:空腹血糖 5.6mmol/L:1小时血糖10.3mmol/L。2小时血糖8.6mmol/L3小时血糖6.7mmol/L其中有2项或2项以上达到或超过正常值,可诊断为妊娠期糖尿病。仅1项高于正常值,诊断为糖耐量异常。

  (3)产前遗传性疾病筛查(唐氏筛查)具体要求:根据月经推算妊娠达14---19周者,小于35岁的孕妇,遵循知情同意原则,自愿筛查。大于35岁的孕妇,必须检查。

篇5:产科业务培训制度

业务培训制度

  一、严格执行“职工继续教育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成立培训领导小组。

  三、每月组织一次产科知识学习,使受培训者通过教科书和产科杂志等扎实掌握产科相关临床理论,了解本专业技术国内国外新进展并能于实际工作相结合。

  四、培养临床医师处理急诊能力,独立完成产科常规临床操作。

  五、进行临床进修学习,使受培训者对妊娠高血压、羊水栓塞、心衰、肾衰等急症有正确的诊断和处理。

  五、积极参加法制教育、母乳喂养讲座、“三基”考试、护理操作比赛等学习培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