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案例:停车场丢车赔偿的法律问题

物业案例:停车场丢车赔偿的法律问题

  停车场丢车赔偿的法律问题

  案情介绍:

  20**年3月,深圳某小区,李某的私人轿车在停车场丢失,李某向物业公司提出索赔。物业公司认为收费和赔偿条件太不对等,一辆轿车一小时收费才5元钱,室内停放包月最嗖?00元,一旦停车场内车辆丢失,车主以停车场负保管责任为由要求停车场赔偿丢车的巨额损失,对停车场、对物业公司太不公平,由此不予赔偿。于是业主将物业公司推上法庭。

  法院认为:

  1、被告收取原告停车场费时明确注明收取的是车位租金,故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车辆保管关系,而是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判决物业公司不承担丢车之民事赔偿责任。

  2、如果被告收取停车场费用是服务费,即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车辆保管关系。物业公司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点评:

  1、确定停车场的赔偿责任,必须明确车辆保管关系与车位有偿使用关系是停车场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法理依据。

  车辆保管关系是车主与停车场形成的车辆寄存与保管的合同关系。车位有偿使用关系是车主与停车场形成的车位租金支付与收取的合同关系。车辆保管关系与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在车辆的寄存行为上是相同、一致的。

  将车辆保管关系与车位有偿使用关系两者区分:主张车辆保管关系,停车场承担丢车后的民事赔偿责任;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停车场不承担丢车后的民事赔偿责任。

  2、停车场收费是服务费。

  3、停车场服务收费的性质是保管收费。

  4、停车场保管收费应承担保管责任。

  5、停车场收费发票单方声明"车位租金"无效。

采编:www.aishibei.com

篇2:物业案例:撬门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如此撬门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张先生是某住宅小区四楼的住户,因为工作关系,经常出差在外。前几天,张先生家突然漏水,使楼下王小姐家里的天花板、家具、衣被受到损害。

  因为水流不止,王小姐便请求管理处前去维修,但管理处却将我的房门撬开,入内维修。张先生认为,管理处未经他同意便擅自将他的房门撬开,属于私闯民宅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张先生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损失。

  案例评析:

  管理处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情况。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本人或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行为。

  紧急避险行为因其保护的利益大于其所造成的损害,具有正义合理性,所以被我国法律所认可。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为抗辩的正当理由,可以以此主张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的侵权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家中漏水时,张先生出差在外,而水流不止,并且已经和正在进一步对楼下王小姐家中财产造成损害,所以当时的情况是非常危险的,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肯定会对楼下住户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害。

  管理处为了他人(王小姐及其他住户)的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损害,在无法及时与您联系的情况下将房门撬开进行维修,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管理处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可能会对张先生家的门窗或其它相关的设施造成一定的损害,财产损害赔偿问题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6条解释为:"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本案中,张先生长期不在家,而家中却突然漏水,说明漏水不是人为因素引起的,可能是水管等相关设备自然老化或其他自然因素引起的。如果是这种情况,王小姐作为紧急避险的受益人,应当给予张先生适当的补偿。本案管理处作为第三人实施紧急避险行为,如果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篇3:人民医院报废及赔偿制度

  人民医院报废及赔偿制度

报废

  1、医疗设备使用期限到期,不能继续使用和修复,或由于自然灾害等其他原因造成损坏且无法修理或修理费用太高的财产物资,均可申请办理报废手续。

  2、财产物资报废:由使用科室填写报废单,说明报废原因、数量,经有关主管职能科室组织鉴定审核(先由维修人员审核后,经设备科长同意),报院领导审核,万元以上要报主管局审批后,才能办理报废手续。

  3、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主管科室的会计办理消帐手续,所处理之价值,全部留作补充、更新固定资产之用。

  4、凡是报废设备,均需交旧,作为维修中心的修理配件,使用后再交收购站。办理报废手续后才能发新和进行补充。

  固定资产报废后其残值收入、变价收入应全部上交财务,记入修购基金;低值易耗品报废收回的残余价值,作为其他收入。

  如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或材料报废,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赔偿

1、由于管理不

  善造成低值易耗品丢失或损坏,按原价赔偿。工作中不慎损坏的低值易耗品,按其原价的50%赔偿。

  2、由于责任心不强,未按要求操作,造成仪器损坏,损坏机件价值千元以上,按10%赔偿;千元以下按30%~50%赔偿;万元以上者酌情研究赔偿;丢失者按原价赔偿。仪器损坏后,非维修人员擅自修理,致使损坏加重时,均按规定处理。

  3、凡故意损坏低值易耗品,应按原价赔偿,仪器设备的赔偿价格按其使用年限折旧确定。

  4、各类物品发生损坏后,对隐情不报者加倍处罚。

篇4:后勤停车场服务组先进事迹材料

交大后勤停车场服务组先进事迹材料

  走进E交通大学地下停车场,只见场内宽敞、整洁、视野清晰、标志明确、设备完整、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车辆停放、通行有序。履行E交大后勤总公司“您的满意是我们的工作目标”,经物管公司保安部车辆服务组认真负责地服务管理,从20**年迄今车库运营已经五年,迄今未发生一起消防交通事故,做到了政府满意,学校满意,自己满意。由于服务管理成绩突出,该小组及其个人多次被评为E交通大学后勤服务总公司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服务质量深受学校、后勤总公司领导、职工的肯定和赞扬。

  该地下车库总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包括进出通道路面) ,满员停车180辆,三个进出车辆通道口分别连接学校教学区、校大门、公路对面的学生社区和就近的家属区;车库步行通道可直接进入教学区三栋大楼。面对车辆、人员进出繁忙,治安、消防、交通工作任务繁重等困难,车辆服务小组秉行“敬业报校、诚信服务、保障有力、追求卓越”的服务理念,坚持“您的满意是我的工作目标”,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和来访人员服务。车库由三位50岁左右的同志组成一个战斗小组,他们甘于平凡,乐意奉献,以车库为家,视车主为亲人。

  他们分工明确,职责清楚,熟悉学校情况,认真制定实施各项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应急预案,积极参加保安部每周一次的职业培训,识别熟悉车库智能化管理系统、消防系统、排水设施;他们爱护车辆,保障车库照明度;每天清扫地面卫生,做到车过无扬尘;保障治安安全,坚持库内治安巡逻;保障消防安全,随时或定期检查消防器材配备是否齐全,是否失效、过期;保障交通管理安全,路标、提示明确,车辆通道、停放车位布局合理,上下班、学校重大活动车流量较大时现场指挥车辆通行。20**年车库初用时,有的职工停车不明确停车区域或占用停车线,经过他们耐心解释,职工能自觉规范停车;20**年夏季突遇大雨洪水,车库组启动紧急预案,及时通知物业员工在公路对面车库进口构筑防水沙袋,开启库内下水口,保证车辆无损。

篇5:司法赔偿申请程序

  申请司法赔偿的程序是怎样的?

  申请司法赔偿的程序为:

  (1)违法行为得到确认。违法行为得到确认是司法赔偿的前提,确认可以是由侵权机关主动地或依申请作出,也可以是其他有权机关作出。

  (2)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作出错误决定或违法侵权行为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赔偿或不赔偿的决定。

  (3)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4)向复议机关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具有终局效力。

  参考法条:国家赔偿法第20、21、2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