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旅客快车发生重大颠履事故的报告

铁道部旅客快车发生重大颠履事故的报告

铁道部关于193次旅客快车发生重大颠履事故的报告

  19××年6月10日

  5月28日16时05分,由济南开往佳木斯的193次旅客快车,行驶至沈山线锦州铁路局管内的兴隆店车站(距沈阳43公里)时,发生颠履重大事故,造成3名旅客死亡,143名族客和4名列车乘务人员受伤,报废机车1台、客车4辆、守车1辆,损坏机车1台、客车5辆、货车1辆和部分线路、道岔等设备,沈山下行正线中断运输近20小时,直接经济损失达17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东北铁路办事处和锦州、沈阳铁路局负责同志立即随救援列车或救护车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抢修工作。当地驻军、地方党政领导同志和部分社员、学生也投入抢救工作。辽宁省、沈阳市的领导同志及沈阳军区、辽宁省军区有关负责同志先后赶到现场,组织抢救伤员,疏运旅客。我部李克非副部长率安监室和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公安各局负责同志也于当日连夜赶赴现场,指挥抢修工作,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慰问伤员,并对省市党政领导和部队表示感谢。在省市的领导和驻军的大力支持下,伤员的抢救和治疗工作安排得比较周密,受伤的旅客和列车乘务人员,除少数送入就近的新民县医院抢救外,其余的均由沈阳市和军队、铁路医疗部门派车接到沈阳,及时得到了抢救和治疗。

  经调查分析,造成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锦州铁路局大虎山工务段兴隆店养路工区工人在该处做无缝线路补修作业时,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将起道机立放在钢轨内侧,擅离岗位,到附近的道口看守房去不棍,当193次快车通过时,撞上起道机,引起列车脱轨颠履事故。

  这次事故是发生在旅客列车上的一次严重事故,又是发生在全国开展的“安全月”活动中,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在政治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性质是非常严重的,我们心精十分沉痛。这次事故的发生和最近一个时期安全工作不稳定的状况,说明了我们铁路基础工作薄弱,管理不善,思想政治工作不落实,反映了我们作风不扎实,对安全工作抓得不利,在安全生产中管理不严,职工纪律松弛的问题长期没得到解决。

  为了使全路职工从这起严重事故中吸取教训,我们于5月30日召开了有各铁路局、铁路分局、全路各工务段负责同志参加的紧急电话会方,通报了这次事故,提出了搞好安全生产的紧急措施。要求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并向全体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使每个职工都牢固地树立起对国家、对人民极端负责的观念,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一丝不苟地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各单位要针对近年来新工人比重不断增加的情况,加强对新工人的教育和考核工作,各行车和涉及安全生产的主要工程不经考试合格不得单独作业;对各种行车设备要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解决;同时,各单位要切实解决职工生活中,应该而且可以解决的具体问题,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动员广大职工干部迅速行动起来,以这次事故为教训,采取措施,堵塞漏洞,保证行车安全。

  我们在6月份开展的“人民铁路为人民”活动中,要把搞好安全生产作为重点,并在今后当作长期的根本任务来抓。党、政、工、团各部门要从不同的角度抓好安全工作,迅速改变目前安全生产不好的被动局面。

  锦州铁路局对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已按照法律程序提出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对与事故有关的分局、工务段领导也作了严肃的、正确的处理。铁道部决定对锦州铁路局局长懂庭恒同志和党委书记李克基同志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这次事故虽然发生在下边,但我们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为接受教训,教育全路职工,恳请国务院给我们以处分。

爱拾贝-www.aishibei.com

篇2: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制度

  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制度

  为了全面落实校长负责制,加强和改善学校党支部对学校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学校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为了深入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上级有关会议要求,以改革创新精神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支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努力党员素质,发挥党员主体作用,体现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学校党支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

  二、参与决策的原则

  学校党支部在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中,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领导原则和重大问题党员"先知道、先讨论、先行动"的"三先"原则。

  三、学校重大问题的范围

  【一】重大决策:

  (一)年度工作计划的讨论和确定;

  (二)重要专项工作方案的讨论和确定;

  (三)重要评比方案的讨论和确定;

  (四)重要活动方案的讨论和确定;

  (五)重要改革措施的讨论和确定;

  (六)教职员工工资福利方案的讨论和确定;

  (七)年度财政预算的讨论和确定;

  (八)重要合同、协议的讨论和确定;

  (九)教职工的聘任和调离;

  (十)各类奖励、处罚的讨论和确定;

  (十一)各类考核结果的讨论和确定;

  【二】干部任免:

  学校中层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等的任免。

  【三】重大项目安排:

  基建项目的立项讨论和确定;学校较大设备的添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学校预算内、外所有大额资金的使用。

  四、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形式

  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形式为校务会议。

  根据不同类别的重大问题,安排有关人员参与讨论和决策。

  1、凡涉及到学校方向性、全局性、长期性的重大问题,如:学校的章程、校内的重要规章制度、学校发展规划、改革的方案、师资队伍建设方案、精神文明建设方案、教职工聘任方案等等,必须先由学校支部召开会议,充分讨论形成意见以后,提交全体教工大会充分讨论,并将党员讨论形成的意见或建议,作为党支部的意见和建议,以正式会议的文字形式,提交学校校长或由校长组织召开的校务会议。

  2、学校常规的规章制度、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中层干部任用、学校奖惩制度等重大问题,由校长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与学校党支部书记酝酿后,提出初步设想,交党的支部委员会讨论,形成意见或建议。召开党员大会征求意见。

  3、中层以下干部和重要岗位的人事安排、大额经费支出、重大的基建项目安排、校级以上的各类评优人选等事项,由校长和学校党组织书记共同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后提出主导性意见,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

  五、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

  1、提出问题。重大问题由校长提出,由责任部门提供方案和说明,并形成文字说明一并上会审议。

  2、讨论决定。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会议中先由问题提出部门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并作说明。党支部书记应将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和建议提交校务会讨论。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最后由校长在听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会议讨论中,每位参会人员应表明个人意见,校长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的意见。

  3、校务公开。对校务会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都应采用适当的形式向全校公布(校务公开栏、全体教工大会、校园网等)。

  六、组织领导

  学校党支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

  决策前要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员、教职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书记和校长要充分酝酿,取得共识。

  决策时要按照规定程序,充分讨论议事。凡教师有违师德行为的,继续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决策后要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决策顺利实施。实施过程中发现决策失当,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3:幼儿园安全信息和事故信息报送制度

中心幼儿园信息报送制度

  为贯彻区教育局及中学校安全信息和事故报送制度,加强安全监管,严格安全事故信息管理,及时、妥善地处置学校突发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范围

  1、学校各类安全工作情况,按月进行专项统计记录,并据此形成专项报告。学校安全隐患每月应组织安全检查,填写学校安全工作检查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在对应项目中,填写清楚安全隐患的内容、采取措施并由办公室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2、重大事件即发即报制度:对突发事件出现伤亡的、盗窃案件实行即发即报制度,发现事件第一人有义务及时向学校负责人报告,并于2小时以内由办公室书面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发生消防、交通、公共卫生、人身意外、群体伤害事故以及涉及刑事案件等,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必要时根据事态发展实行滚动报告。

  二、报告规程

  1、学校安全稳定专项安全检查统计报告由学校办公室负责。

  2、突发事件发现第一人即为第一责任人,有义务向每天值班人员报告所发现的事件经过。

  2、值班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园长报告,并了解事件经过、原因以及所引起的危害。

  3、学校相关处室在了解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写出详细报告或信息报园长审批,在征求园长意见后决定是否上报,并由学校办公室向上报告。

  4、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可越级上报、审批。

  三、信息报送原则

  1、迅速:

  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时,最先发现或接到报告的学校和个人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主管领导报告,不得延报。

  2、准确:

  信息内容要客观详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

  四、报告问责制度

  1、学校安全信息报告必须保证真实性、时效性,必须及时通知到学校分管领导。

  2、事件上报不得瞒报、漏报,不许夸大或缩小事件的危害性。发现违纪现象按照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

篇4: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3、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事故报告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建委、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企业主管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 事故报告单位。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的调查

  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区县建委、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 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 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篇5:安全事故追究责任制

  安全事故追究责任制

  为明确安全生产领导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产品质量及各设备运转率,降低生产成本,保障职工生命健康和公司财产安全,圆满完成公司规定的各项生产任务,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有效促进公司稳健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辖区内发生的所有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包括人身安全事故、设备安全事故及质量事故。

  第一节: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辖区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辖区管理为主的原则,厂委会(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部门经理)及安全科、质量部负总则原则。公司所属车间、科室负责人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公司厂安委会及安全科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车间、科室的主要领导是其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指导协调;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是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部门应根据职责权限,把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进行分解,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实行全员、全过程的目标管理。

  第四条公司所属部门、车间、科室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追究责任制。

  (二)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本规定与其辖区安全生产工作配套的规定、办法、制度、措施等,认真组织实施各项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三)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监督与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季度、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安排。

  (五)负责安排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或者年度资金预算。

  (六)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部署、督促、检查各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公司安全科备案。

  (八)完成上级下达的安全工作控制指标,并监督、考核本辖区的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九)公司行政部和安全科负责安全生产检查及组织培训教育工作。

  (十)对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晦及时进行治理,责令整改;对非本辖区或超出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安全科或安委会报告;在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窑责令暂时停止工作,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十一)安全事故发生后,要按照公司下发的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进行处理和救助,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上报,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议,追究其主要责任和连带责任

  (十二)大力支持工会发挥所有员工的监督作用,在研究决定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时,应吸收工会参加,并听取其意见。

  第二节:安全事故追究责任制

  第五条公司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工作人员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之一或者负有领导责任与监管责任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措施给与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二)对安全隐患监管不力的。

  (三)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四)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抢救不力的。

  (五)对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六)对事故调查处理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阻扰、干涉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的;阻扰、干涉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对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七)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务,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在安全生产领域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八)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辖区内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影响恶劣的。

  第六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