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 总则

  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制度。

  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1.3本规定适用于所属车间、科室、班组。

  2 名词解释

  2.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2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2.3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2.4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3 基本要求:

  3.1凡有害气体(如:城市煤气、城市燃气、氢气、氮气、二氧化硫等)的工艺、设备、管网及附属安全装置等的设计方案、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3.2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施工工程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做到无措施、无计划不准许施工。

  3.3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3.4新建、改建和扩建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必须做到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相关科室报审公司装备部、生产部、武装保卫部会审。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3.5所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禁止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6各车间、科室、班组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3.7根据设备、工艺变化,各车间、职能科室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3.8生产安保科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每周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次监测结果。

  3.9厂综合办公室每月向厂长、主管科室下达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协助生产安保科告知新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

  3.10厂综合办公室根据公司职业健康体检规定时间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4 机构与责任

  4.1厂长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和主管副厂长根据“一岗双责”负责监护职业危害和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劳动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同时,接受生产部的指导。

  4.2生产安保科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4.2.1负责制订厂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

  4.2.2负责各生产单位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监测费用由被检单位支付),按规定做出报告,对危害因素超标的生产作业环境提出整改意见;

  4.2.3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体检费用由被检单位支付),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4.2.4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效果评价;

  4.2.5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4.2.6负责安排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统计报告工作;

  4.2.7根据厂生产特点和需要开展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护的专题调研工作;

  4.2.8进行劳动卫生法规和职业病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4.2.9建立健全铝镁厂工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3各生产车间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4.3.1配合制订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4.3.2配合生产部完成本单位有害因素的预防性监测和日常监测工作;

  4.3.3根据生产部的安排,积极组织本单位接触有害因素人员按时完成各项健康体检;

  4.3.4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劳动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4.3.5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劳动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

  4.3.6负责本车间接触有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使其增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4.3.7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4.4技术科、设备科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4.4.1严禁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

  4.4.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4.4.3严禁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

  4.4.5严禁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5 本办法解释权归生产部。

  6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ditor:爱拾贝 www.aishibei.com

篇2:a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责任和追究制度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责任和追究制度

  学校卫生防病工作维系着人群健康和生产力发展,深刻影响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事关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为切实履行好学校各部门工作职责,特制定我校突发公共卫生防控工作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目标。在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全体干部教师,实行统一调度,全力参与应急处置,确保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把危害降到最小,以保障全体师生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实行校长领导下的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制和科室岗位责任制。主管校长是履行防控工作职责的第一责任人,主管主任是第二责任人,具体负责中心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的制定,应急工作人员的调度和队伍组建,资金与应急物资保障,部门协调等方面工作。分管领导是履行中心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职责的具体责任人,参与防控工作方案的制定并具体组织实施,指挥并参与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现场调查、提出控制策略与措施等工作,随时把握工作动态,及时整理报告工作信息,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到位。督察组长主要负责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纪律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积极协助分管领导督促检查防控方案的落实,参与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年级组长、班主任是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履行中心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在各自岗位上抓好中心防控工作方案的落实,熟悉掌握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策略,开展疫情及卫生事件风险因素评估,加强疫情监测检验,及时反馈报告疫情信息。要在传染病防治,特别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上给中心领导当好参谋,给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一旦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立即组织技术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事件调查、环境消毒及事态控制。在疫情发生前及过程中要广泛开展传染病防控知识的健康教育与宣传。其他科室主要负责人在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随时服从调遣,在应急安排的岗位上履行传染病防控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岗位职责。

  三、责任追究。严明纪律,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无论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影响防控工作开展的,或在工作中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党纪、政纪严肃处理。凡责任不落实,工作懈怠,处置不力、不服从中心和科室安排者,除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外,中心还要给予经济处罚。

  1、全体干部、职工必须保持全天24小时通讯工具畅通,不得以任何理由关闭通讯工具,确保随时接受任务。凡发现一次通信工具联系不上或不接听电话的责成限期改正,如拒不整改者追究其行政责任。

  2、遇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服从统一安排调遣,或到岗不尽责的,责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失误造成后果的作一年的待岗处理。

  3、值班领导必须每天24小时在岗,严格值班制度,按要求及时处理和报送信息。做到上情下传、下情上报及时准确。

  (1)值班领导,凡发现未在岗,扣除当日值班补助,造成工作失误的视其情节作待岗处理直至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2)值班领导凡未按规定进行值班记录,未及时报告疫情,未及时做到下情上报、上情下传的,年度累计3次及3次以上作待岗半年处理,因工作失职造成工作失误,影响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的,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学校处理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应急预案,随时作好思想、装备、物资准备,做到一声令下立即出动,确保在第一时间赶到指定地点,科学、规范地开展处置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扣发责任人年度绩效工资和奖金,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不服从中心统一安排,不听从指挥,不认真履行职责,对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带来影响的。

  (2)在疫情处置中,贪生怕死,不按操作规程,盲目蛮干,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影响的。

  (3)各应急小组成员之间配合不力,相互推诿扯皮,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影响的。

  (4)应当报告而未及时请示报告,擅作主张,给疫情防控带来影响的。

篇3:企业安全生责任奖惩制度

安全生责任奖惩制度

一、目的

  1、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2、对职工奖惩处分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3、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保护企业财产安全,确保企业安全发展

二、责任

  1、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基金,专项用于安全生产考核。

  2、企业安全生委员会、安全科负责执行本制度;

  3、企业全体员工履行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从业人员。

四、法规依据: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49、50、51、90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五、奖励种类及条件

  1、精神奖励:公告表扬;颁发奖状。

  2、物质奖励:发放一次性奖金;晋升工资或晋级及其它形式的奖励。

  3、认真履行企业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贯彻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年终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发给一次性奖金。

  4、对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绩者,除年终可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外,同时经企业评定给予晋升工资或晋级奖励。

  5、对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主动整改,有效的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或使企业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给予表彰和一次性奖励。

  6、对车间、班组、职能部门各个安全生产责任承包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年内实现安全目标,全年无事故,安全管理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和一次性奖励。

  7、对敢于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工伤事故发生或使企业财产免受损失者,给予表彰和一次性奖励。

  8、对敬业爱岗,工作勤恳,任劳任怨,模范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者,给予表彰和一次性奖励。

  9、上述奖励由安全科提出,经企业安委会审核,报企业负责人批准执行。

六、处罚种类及条件

(一)行政处罚:

  1、一级处罚。书面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由职能部门执行,报人事部门备案。

  2、二级处罚。记过、撤职、降级,由安全部门提出,人事部门审核,报企业负责人批准执行。

  3、三级处罚。辞退和开除,由人事部门提出,报企业负责人批准执行。

  (二)经济处罚:扣除一次性奖金或降薪,由职能部门提出,报人事部门批准,财务部门执行。

  (三)对未切实履行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职责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 酌情给予一级处罚,经一级处罚未改正的给予二级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三级处罚。同时扣除当月、季或年安全考核奖的10-100%。

  (四)对违章指挥的直接责任者,酌情给予一级处罚,同时扣除当月安全考核奖的30-50%;12个月内三次以上(含本数)违章指挥者,给予二级处罚,同时扣除当月安全考核奖的50-100%;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给予三级处罚,直至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扣除当年安全考核奖的100%;

  (五)对违反劳动纪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人中员,酌情给予一级处罚,同时扣除当月安全考核奖的30-50%;6个月内三次以上(含本数)违章者,给予二级处罚,同时扣除当月安全考核奖的50-100%;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给予三级处罚,直至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扣除当年安全考核奖的100%;

  (六)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处罚。

  1、发生轻伤事故,要对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车间、班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酌情给予一级处罚,同时扣除当月安全考核奖的30-50%;12个月内发生三次以上(含本数)的,扣除当月安全考核奖的50-100%;

  2、发生重伤事故,要对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车间、班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酌情给予一级处罚,同时扣除当月安全考核奖的50-100%;12个月内发生三次以上(含本数)的,扣除当年安全考核奖的50-100%;

  3、发生死亡事故,要对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车间、班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酌情给予一级处罚,同时扣除当年安全考核奖金的100%;12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含本数)的,酌情给予二级处罚,同时扣除当年安全考核奖金的100%;

  4、对于重大未遂事故,要对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车间、班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酌情给予一级处罚。

  (七)对事故隐患的处罚

  对存在不安全隐患的单位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给予处罚:

  1、各种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地的防护装置、保险装

  置、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有效、可靠,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酌情给予一级处罚。

  2、对各种安全装置(如压力表、安全阀)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对有关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酌情给予一级处罚。

  3、经企业安全部门检查确定为事故隐患,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单”后,对在限期内能消除而不消除的;要对责任单位负责人(车间、班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酌情给予一级处罚,同时扣除当月安全考核奖的30-50%;

  除上述情况外,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可参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罚。

七、加重处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加重处罚:

  1、车间主任以上干部违章指挥,造成因工死亡、重伤、轻伤、急性中毒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要加重处罚。

  2、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时间不报的,要加重处罚。

八、减免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减、免处罚:

  1、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伤亡事故,可酌情减、免处罚。

  2、发生工伤事故属于本单位以外其它原因,可酌情减、免处罚。

九、其他处罚

  1、凡阻止、干扰、刁难安全监察人员、安全员进行正常工作或无理取闹、拒绝安全检查人员检查的,要对当事人和所在单位酌情给予处罚。

  2、发生事故时,在执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对事故的责任者和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实施与检查

  1、公司年终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凡本年度受到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评为先进集体或个人。

  2、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单位和个人,年终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基层单位提出,安全科审核、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3、经济处罚由安全科通过检查按月提出,报人事部门批准,财务部门执行。

  4、本规定中的罚款由财务部门按安全科发出的“安全生产违规、违纪通知单”从被罚单位或个人安全生产考核奖金中扣除,不得摊入生产成本。

  5、对所罚款项,财务部门应列入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基金中,由安全科掌握专款专用。

  6、本规定由安全科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7、安全科必须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奖惩记录台帐,并归档。

篇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目的

  1、规范本公司有职业性危害因素场所的安全管理。

  2、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

  (二)责任

  1、安全科、人事科负责监督执行本制度;

  2、生产科、设备科、有职业危害的车间、班组必须履行本制度。

  (三)职业病的定义: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中、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害从业人员健康的因素,称为职业性危害因素,由职业性危害因素所引起的疾病称为职业病。

  (四)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有职业性危害因素场所及工种。

  1、产生性粉尘场所:(以下提示供企业结合实际选定)

  (1)矽尘。矽尘也称为游离二氧化硅(SiO2)粉尘,生产中接触SiO2粉尘的作业非常多。如冶金、煤炭行业的开采、爆破;修路、筑桥等作业;机械制造、加工业的原料破碎、研磨、配料、铸造、清砂等生产过程;还有陶瓷、水泥厂作业均可接触SiO2粉尘。二氧化硅粉尘能引起严重的职业病——矽肺。

  (2)石棉尘。接触石棉作业主要是石棉采矿、纺织、建筑、造船业以及耐火材料、刹车板制造和使用等作业中。石棉被公认为致癌物,发达国家已禁止使用,并组织研究石棉替代品。

  粉尘引起的职业危害有全身中毒性、局部刺激性、变态反应性、致癌性、尘肺。其中以尘肺的危害最为严重。尘肺是目前我国工业生产中最严重的职业危害之一。

  主要产生职业病有:矽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其他尘肺。

  2、有生产性毒物的场所(以下提示供企业结合实际选定)

  生产过程中生产或使用的有毒物质称为生产性毒物。生产性毒物在生产过程中,可以在原料、辅助材料、夹杂物、半成品、成品、废气、废液及废渣中存在,其形态包括固体、液体、气体。如氯、溴、氨、一氧化碳、甲烷以气体形式存在,电焊时产生的电焊烟尘、水银蒸气、苯蒸气,还有悬浮于空气中的粉尘、烟和雾等。主要危害有:

  (1)金属及类金属中毒

  如铅中毒、四乙基铅中毒、锰中毒、铍中毒、镉中毒。类金属中毒有砷中毒和磷中毒等。

  (2)有机溶剂中毒

  例如:生产酚、硝基苯、橡胶、合成纤维、塑料、香料,以及制药、喷漆、印刷、橡胶加工、有机合成等工作常与苯接触,可引起苯中毒;还有甲苯、汽油、四氯化碳、甲醇和正己烷中毒等。

  (3)刺激性气体中毒

  主要有氯气、光气、氮氧化物及氨气等。

  (4)窒息性气体中毒

  一氧化碳中毒。如煤气制造以及用煤、焦炭等制取煤气的过程中,制造合成氨、甲醇、光气、羰基金属以及采矿时爆破烟雾,均可产生大量一氧化碳,冶金工业中的炼铁、炼钢、炼焦等作业场所也产生大量一氧化碳。这些生产过程都有接触一氧化碳的机会,并有可能导致一氧化碳中毒。

  硫化氢中毒。石油开采、炼制、含硫矿石冶炼、含硫的有机物发酵腐败等可产生硫化氢,如制糖、造纸业的原料浸渍,清理粪池、垃圾、阴沟时,都可发生严重硫化氢中毒。

  (5)苯的氨基和硝基化合物中毒

  常见的苯的氨基和硝基化合物有苯胺、苯二胺、联苯胺、二硝基苯、三硝基甲苯、硝基氯苯等。这类化合物被广泛用于制药、印染、油漆、印刷、橡胶、炸药、有机合成、染料制造以及化工、农药等工业。

  3、物理性职业危害场所。(以下提示供企业结合实际选定)

  (1)噪声及噪声聋

  噪声可分为3类:空气动力噪声、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受到这些噪声影响的,主要有使用各种风动工具的工人、纺织工等。

  (2)异常气象条件及有关职业病

  异常气象条件指高温作业、低温作业、高温强热辐射等。

  (五)职业病防治职责

  1、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

  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2、各单位应贯彻国家有关工业卫生法规的基本要求,保障从事有害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积极改善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环境,采取符合工业卫生要求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3、企业在编制和审批基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计划时,必须同时考虑工业卫生设施和治理设施。

  4、凡采用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含有毒、有害项目的生产技术部门,必须采取对有毒有害的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措施。

  5、安全科是本企业工业卫生的主管部门。对尘、毒作业点进行定期检测,原始记录统计、分析及处理。

  6、安全科根据上级规定和要求,编制尘、毒作业点的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7、各单位未经安全科同意,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和拆除防尘排毒设施。

  8、有职业危害岗们的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六)职业病的预防

  有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必须做到:

  1、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发现有严重损害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生产活动,安全科有权责令其停产整改,并报告主管领导。

  7、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体检工作,由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8、对接触有害因素的职工,经卫生部门诊断后,凡不宜做原工种工作的,需由所在单位提出,经公司领导批准,由人事科办理调岗手续。

  9、对新调入有毒有害作业工作的职工,要按规定进行体检,有职业禁忌病的职工,不得从事有毒有害作业。 10、建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体检档案,发现职业及时报告企业主要领导和卫生防疫部门。

篇5: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公司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纠正违反安全生产原则的行为,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切实保障员工生命、公司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xx集团、xx股份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事业部)和人员。

  第三条 公司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产品、活动或过程的负责人对其管理范围内安全工作负责,公司对安全管理实施责任追究。

  (一)xx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机构。

  (二)企业发展部是公司生产安全管理的归口监督管理部门;条件保障部是公司物业服务安全管理的归口监督管理部门。

  (三)各部门(事业部)主要负责人是部门(事业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工作是其职责中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部门(事业部)和个人,将公开表扬或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一)发现并上报重要安全事故隐患,避免造成安全损害后果的。

  (二)在危急情况下,实施救援行动,减轻、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三)在完善、改进、发展、研究公司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中取得突出成绩或效果显著的。

  (四)一贯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或长期配合安全管理工作,事迹突出的。

  (五)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或其他严重违规行为及时检举的。

  第五条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法律法规,造成安全事故隐患但未造成有害后果的部门(事业部)和个人,根据以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第一次发现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并由部门(事业部)负责人负责组织对其进行部门级安全教育和劝勉谈话;第二次发现对当事人和部门(事业部)负责人给予警告。

  1.对公司已正式发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了解内容或因其他原因而未执行的。

  2.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专题会议、教育、培训和测试等活动时,迟到、早退的。

  3.安全会议、安全文件或通知内容未按时下达或因传输内容不全面、不准确,造成工作停滞延后、误传误用以及导致重复、浪费的。

  4.不能按期按要求传输安全信息,迟报、漏报安全报表的。

  5.未按照规定接受安全培训就上岗、重新上岗、转岗,从事存在风险的作业的。

  6.部门(事业部)负责人未按照培训计划组织或未授权他人负责组织部门(事业部)安全培训教育活动的。

  7.部门(事业部)确定安全职责或职责不清,造成安全工作推行中出现相互推诿情况的,直接追究部门(事业部)安全负责人责任。

  8.未组织相关工作达成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未实施预定的管理方案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第一次给予当事人和部门(事业部)负责人给予警告,并由部门(事业部)负责人负责组织对其进行部门级安全教育和劝勉谈话,并在部门内部举一反三彻底整改;第二次发现,对当事人和部门(事业部)负责人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如果同一部门(事业部)一年内累计出现三起下列情况,扣发部门(事业部)全年安全绩效奖金。

  1.拒不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公司的规章、制度或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的。

  2.接到通知后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专题会议、教育、培训和测试等活动,事先不沟通、不请假的;或参加以上活动时不遵守现场纪律严重干扰现场秩序的,影响正常运行的。

  3.经提醒后仍迟报安全统计报表,或借口推诿安全统计工作责任的。

  4.公司安全管理相关活动中,消极应对、敷衍了事、拖沓冗余的,经劝说提醒无效的。

  5.对管理范围内存在较大风险的人的不安全因素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熟视无睹,不上报、不加制止或采取必要整改措施的。

  6.对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行使其安全职责时,不接受劝告、不配合执行,出言不逊、态度蛮横的。

  7.对责令整改要求、审核不符合项拒不整改的、寻找借口、推诿责任的。

  第六条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由于责任缺失和违规导致事故发生,造成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部门(事业部)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当事人和部门(事业部)负责人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不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公司的规章、制度或上级部门(事业部)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

  2.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应急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3.对违章作业不加制止,或违章指挥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

  4.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的。

  5.对有关部门(事业部)或个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建议拒不采纳,导致事故发生的。

  6.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脱离值班岗位,未能及时报警,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7.公司内发生伤亡事故后,不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或类似事故在事故发生后半年内重复发生的。

  8.事故隐患严重,接到公司整改指令后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七条 对三个月间隔内连续发生轻伤事故,或发生重伤人身事故,或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的部门(事业部)主要负责人,由公司安全委员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依据以上三种情况对部门(事业部)主要负责人实施额度为月效益工资比例的5%/10%/10%的经济处罚,同时予以通报批评。若在诫勉谈话后,三个月内继续发生以上三类事故,部门(事业部)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

  公司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或发生事故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部门(事业部)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

  第八条 公司对各方面举报的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将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并责成或组织相关部门(事业部)予以调查核实,对安全问题负有责任的人员,将依照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九条 因安全生产受过公司通报批评的个人,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部门(事业部)主要负责人,在接受处罚后1年内公司范围的评优、评先活动中,需在申请材料中对接受处罚经历明确披露。隐瞒者情况者,不管何种原因取消其此次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安全生产管理内容和要求,公司按照国家、行业、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xx集团、xx股份的有关要求、标准等严格执行。本规定未尽之处,由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 名词解释

  责任事故:本规定中责任事故是指除自然灾害等本公司内不可抗力以外,因工作人员违章或渎职行为而人为造成的人员伤害和经济损失的事故。

  生产工作中的违章现象分为四类:

  操作性违章:是指在生产工作中,操作者不遵守设备操作规程或不遵守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或蓄意违章的不安全行为。

  指挥性违章:是指各级生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违反设备或装置的安全操作规程,或在缺少保证人身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指挥生产作业的不安全行为。

  装置性违章:是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以及其它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管理性违章:是指生产工作的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企业标准、规章组织生产或不按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的不安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