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公司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纠正违反安全生产原则的行为,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切实保障员工生命、公司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xx集团、xx股份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事业部)和人员。

  第三条 公司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产品、活动或过程的负责人对其管理范围内安全工作负责,公司对安全管理实施责任追究。

  (一)xx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机构。

  (二)企业发展部是公司生产安全管理的归口监督管理部门;条件保障部是公司物业服务安全管理的归口监督管理部门。

  (三)各部门(事业部)主要负责人是部门(事业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工作是其职责中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部门(事业部)和个人,将公开表扬或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一)发现并上报重要安全事故隐患,避免造成安全损害后果的。

  (二)在危急情况下,实施救援行动,减轻、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三)在完善、改进、发展、研究公司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中取得突出成绩或效果显著的。

  (四)一贯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或长期配合安全管理工作,事迹突出的。

  (五)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或其他严重违规行为及时检举的。

  第五条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法律法规,造成安全事故隐患但未造成有害后果的部门(事业部)和个人,根据以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第一次发现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并由部门(事业部)负责人负责组织对其进行部门级安全教育和劝勉谈话;第二次发现对当事人和部门(事业部)负责人给予警告。

  1.对公司已正式发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了解内容或因其他原因而未执行的。

  2.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专题会议、教育、培训和测试等活动时,迟到、早退的。

  3.安全会议、安全文件或通知内容未按时下达或因传输内容不全面、不准确,造成工作停滞延后、误传误用以及导致重复、浪费的。

  4.不能按期按要求传输安全信息,迟报、漏报安全报表的。

  5.未按照规定接受安全培训就上岗、重新上岗、转岗,从事存在风险的作业的。

  6.部门(事业部)负责人未按照培训计划组织或未授权他人负责组织部门(事业部)安全培训教育活动的。

  7.部门(事业部)确定安全职责或职责不清,造成安全工作推行中出现相互推诿情况的,直接追究部门(事业部)安全负责人责任。

  8.未组织相关工作达成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未实施预定的管理方案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第一次给予当事人和部门(事业部)负责人给予警告,并由部门(事业部)负责人负责组织对其进行部门级安全教育和劝勉谈话,并在部门内部举一反三彻底整改;第二次发现,对当事人和部门(事业部)负责人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如果同一部门(事业部)一年内累计出现三起下列情况,扣发部门(事业部)全年安全绩效奖金。

  1.拒不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公司的规章、制度或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的。

  2.接到通知后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专题会议、教育、培训和测试等活动,事先不沟通、不请假的;或参加以上活动时不遵守现场纪律严重干扰现场秩序的,影响正常运行的。

  3.经提醒后仍迟报安全统计报表,或借口推诿安全统计工作责任的。

  4.公司安全管理相关活动中,消极应对、敷衍了事、拖沓冗余的,经劝说提醒无效的。

  5.对管理范围内存在较大风险的人的不安全因素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熟视无睹,不上报、不加制止或采取必要整改措施的。

  6.对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行使其安全职责时,不接受劝告、不配合执行,出言不逊、态度蛮横的。

  7.对责令整改要求、审核不符合项拒不整改的、寻找借口、推诿责任的。

  第六条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由于责任缺失和违规导致事故发生,造成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部门(事业部)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当事人和部门(事业部)负责人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不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公司的规章、制度或上级部门(事业部)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

  2.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应急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3.对违章作业不加制止,或违章指挥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

  4.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的。

  5.对有关部门(事业部)或个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建议拒不采纳,导致事故发生的。

  6.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脱离值班岗位,未能及时报警,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7.公司内发生伤亡事故后,不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或类似事故在事故发生后半年内重复发生的。

  8.事故隐患严重,接到公司整改指令后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七条 对三个月间隔内连续发生轻伤事故,或发生重伤人身事故,或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的部门(事业部)主要负责人,由公司安全委员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依据以上三种情况对部门(事业部)主要负责人实施额度为月效益工资比例的5%/10%/10%的经济处罚,同时予以通报批评。若在诫勉谈话后,三个月内继续发生以上三类事故,部门(事业部)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

  公司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或发生事故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部门(事业部)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

  第八条 公司对各方面举报的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将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并责成或组织相关部门(事业部)予以调查核实,对安全问题负有责任的人员,将依照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九条 因安全生产受过公司通报批评的个人,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部门(事业部)主要负责人,在接受处罚后1年内公司范围的评优、评先活动中,需在申请材料中对接受处罚经历明确披露。隐瞒者情况者,不管何种原因取消其此次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安全生产管理内容和要求,公司按照国家、行业、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xx集团、xx股份的有关要求、标准等严格执行。本规定未尽之处,由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 名词解释

  责任事故:本规定中责任事故是指除自然灾害等本公司内不可抗力以外,因工作人员违章或渎职行为而人为造成的人员伤害和经济损失的事故。

  生产工作中的违章现象分为四类:

  操作性违章:是指在生产工作中,操作者不遵守设备操作规程或不遵守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或蓄意违章的不安全行为。

  指挥性违章:是指各级生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违反设备或装置的安全操作规程,或在缺少保证人身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指挥生产作业的不安全行为。

  装置性违章:是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以及其它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管理性违章:是指生产工作的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企业标准、规章组织生产或不按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的不安全行为。

采编:www.aishibei.com

篇2:护理药品器材管理制度

药品器材管理制度

  1、科室所有药品、器材原则上只供本科室住院患者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取用。

  2、护士长应指定专人做好各类药品、器材的领取和管理工作,保证患者正常使用。

  3、药品管理

  (1)严格执行毒麻药品管理制度、急救药品、器材管理制度。

  (2)护士长应指定专人管理药品,做好药品的领取、退药和管理工作,保证科室正常用药。

  (3)定期清点,检查药品,防止积压、变质,如发现有沉淀、变色、过期、标签模糊时,立即停止使用,并报药剂科处理。

  (4)特殊及贵重药品应注明病人床号、姓名,单独存放并加锁保管。

  (5)需要冷藏的药品,如白蛋白、胰岛素等,要放在冰箱内,以免影响药效。

  (6)病人的药物专药专用,医嘱停药后及时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4、器材管理

  (1)各种器材须建立帐目,做到帐物相符,防止遗失。

  (2)保持仪器、设备的清洁,注意做好防尘、防潮、防光、防锈、防震、防火、防暴、防腐蚀等工作,保持良好性能,使用完毕及时保养,贵重器材定期保养,专人管理,保证正常使用。

  (3)各种器械等的报废按医院有关规定办理。

  5、借出的药品、器材必须有登记手续,重要器材须经科主任或护士长同意后方可借出。

  6、凡因不负责任或违反操作规程而损坏、丢失药品、器材,应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篇3:护理差错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

  差错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

  1、报告程序:一般差错当事人当天向护士长报告,护士长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护理部报告;严重差错及事故立即口头向护士长或科主任、护理部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或抢救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良后果,护理部及时向主管护理院长报告。

  2、发生严重差错或事故时,病人用过的药品、血液、器械、标本、检验报告、病历资料等应妥善保存,不得擅自销毁、涂改、弃掉,以备鉴定。

  3、发生差错或事故的科室(病区)及时组织讨论,从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并确定其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差错登记表交护理部;护理部每月组织科护士长进行讨论一次,并把定性和处理意见反馈给科室,科室一周内再将登记表返回护理部。

  4、各科室(病区)设差错、事故登记本,及时记录发生差错、事故的原因、经过、后果、处理意见及改进措施。

  5、病人有投诉并要求经济赔偿时应及时向医务部报告,纳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程序处理。

  6、按护理缺陷分类及评定标准(试行),对护理缺陷、事故进行处理,做到护理部、科室有分析、结论、处理意见及改进措施,并反馈。

  7、发生差错或事故的科室(病区)及个人,如不按要求报告,有意隐瞒不报,一经发现按本医院有关管理办法处理。

篇4:护理制度:抢救工作制度

抢救工作制度

  1、参加抢救人员必须全力以赴,明确分工,紧密配合,听从指挥,坚守岗位。

  2、各护理单元应备有抢救车,抢救车内抢救物品、器械、药品应按医院统一规定放置,标识清楚。定位、定量放置,定人保管。

  3、护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各种抢救器械、仪器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4、当抢救病人的医生未到达以前,护理人员按照各种疾病的抢救程序进行工作,立即监测生命体征,严密观察病情,积极抢救。根据病情及时给氧、吸痰,建立静脉通路,必要时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止血等,并为进一步抢救做准备。

  5、护士长及时掌握病人病情及抢救情况,根据抢救工作需要及时安排护理工作。

  6、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对病情变化、抢救经过、抢救用药等,要及时、详细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7、口头医嘱执行时应重复一遍,经两人核对准确无误后执行,并保留使用过的空安瓿,医生补开医嘱后,方可弃去。

  8、抢救结束后及时做好药品补充及器械、用物的消毒工作。

篇5:护理核心制度:消毒隔离制度

消毒隔离制度

  1、遵守医院感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医护人员上班期间穿戴工作衣帽,衣帽每周更换2次。在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或进行无菌操作时戴口罩,持续使用4小时要更换清洗。

  3、病房与诊室保持整洁。

  4、病床应湿式清扫,一床一套,床头柜应一桌一抹布。病人出院、转科或死亡后,床单元必须进行终末消毒处理。运送病人的车辆应每次使用后擦拭消毒。

  5、病人床单、被套、枕套每周更换1~2次,随脏随换。病人出院、转科后枕芯、棉胎、垫被要消毒,若被血液、体液污染时要及时更换;药杯、便器固定专用,不得重复使用。

  6、建立门诊预检分诊制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者,应到指定诊室诊治,并及时对所污染的物品及场所消毒。病房感染病人与非感染病人分开安置,特殊感染病人单独安置。

  7、各种治疗、护理及换药操作应按清洁伤口、感染伤口、隔离伤口依次进行,特殊感染伤口如:炭疽、气性坏疽、破伤风等应就地(诊室或病室)严格隔离,处置后进行严格终末消毒,不得进入治疗室;感染性敷料应放在防渗漏的污物袋内,及时处理。

  8、医疗用品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灭菌;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用品必须消毒。用过的医疗用品先去污染,彻底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

  9、体温计、治疗碗等物品用后应立即消毒处理。连续使用的氧气湿化瓶、雾化器、呼吸治疗装置等器材,必须每日消毒,用毕终末消毒,干燥保存。

  10、无菌物品按灭菌日期依次放入专柜,过期重新灭菌。抽出的药液、开启的静脉输入用无菌液体须注明时间,超过2小时后不得使用;启封抽吸的各种溶液超过24小时不得使用。

  11、碘酒、酒精应密闭保存,每周更换2次。常用无菌敷料罐应每天更换并灭菌;置于无菌储槽中的灭菌物品(棉球、纱布等)一经打开,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12、垃圾及时分类处理,医疗废物放置有标识,封闭运送作无害化处理,杜绝医疗废物回流市场。

  13、特殊区域(治疗室、处置室、手术室、产房、供应室、重症监护室、内镜室等)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标识清楚,并有相应的消毒隔离制度。

  14、收治传染病患者时安排单间,食品、物品不混用,不互串病房。严格探视陪住制度。物体表面及地面应每天用消毒剂消毒1~2次,如遇分泌物、血液污染时即刻消毒,床单、被套、衣物应与其他病人分开收集、消毒、洗涤。用后的器械、用品等均应先消毒、后清洗,然后根据要求再消毒或灭菌。尸体必须消毒处理,尽快火化。终末消毒有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