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中心会议费管理办法

政务服务中心会议费管理办法

政务服务中心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节约会议经费开支,进一步规范会议费管理,根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z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和《z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三条 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四条 办(局)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应当报经市委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第五条 一般开到县(市)区的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经市委、市政府批准需开到乡(镇)的会议,参会人员控制在200人以内,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

  第六条 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的定点饭店召开,按照政府采购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办(局)会议场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

  参会人员以在城区内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城区外召开。

  第八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在单位部门预算经费中列支。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130 110 40 280

  第十条 会议费由办(局)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游览,不得宴请与会人员,不得发放纪念品及物品。

  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原则上安排自助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各类表彰会应以精神奖励为主,不得发放奖金或奖品。有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发放奖金或奖品的,其奖励数额和标准,须报经市委或市政府批准。

  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第十一条 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办公室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三条 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办(局)内部公示,按规定要求公开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每年2月底前,将办(局)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报市财政局,并抄送市监察局。

  第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编制办(局)年度会议计划和会议审批管理;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办(局)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报销会议费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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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政务服务中心差旅费管理办法

市政务服务中心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z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和《z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出差必须按规定由科室(直属单位)提出,送办公室审查,报科室(直属单位)分管领导批准。要如实填写《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差旅费标准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县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Z37/38和Z77/78除外),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办(局)及直属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工作人员一律住标准间,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20元。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定点饭店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省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其中到大冶市、阳新县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80元。省外出差的,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大冶市、阳新县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派出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科室(直属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上限以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因特殊情况,经科室(直属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的,可凭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自备交通工具的可凭差旅审批单报销当天伙食补助费。

  出差当天不能往返、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办(局)出差审批制度的执行、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财务人员、办公室主任、分管财务领导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逐级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公务差旅审批单

  2、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1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

篇3:企业应收帐款监控管理办法

企业应收帐款监控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应收帐款的日常管理,健全客户的信用管理体系,按照对应收帐款实行“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工作原则,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一、监控

  1、总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应严格控制应收账款,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加强帐期在三个月之内账款的清理工作。对存在应收账款的客户应按规定做好对帐工作,并保管好对账单、客户签收单等原始凭据,对帐期超过三个月的应收账款必须报法务部,由法务部及时介入处理。

  2、法务部工作人员将定期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对于超过约定帐期三个月的应收帐款将进入法务部的自动监控系统,经核实确认应收帐款的生成原因及目前状况后,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启动法律程序。

  3、应收账款发生突发事件(如客户倒闭、关闭、转让、执照变更、改制、业务员职务侵占或携款潜逃等)已经或可能对应收账款产生影响的,应立即报告法务部,由法务部迅速开展工作或在法务部指导下协调开展工作。

二、对各业态的要求

  1、KA及区域卖场

  针对此类客户销售量较大、费用繁杂的特点,业务人员、财务人员应定期与对方对帐,明确货款及费用明细,相关单据齐全后及时核销有关费用。零售业务人员及财务人员应做好日常的应收帐款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财务部门和零售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法务部将以各零售客户的收货日期为起算点,对于超过帐期的应收帐款及时介入,并对其进行还款等级、还款能力的评估和风险监控。

  2、餐饮

  针对此类客户销售量较小,且根据行业惯例目前大多客户都采取按月结款的结帐方式,要求业务人员每月按时携带相关票据前去结款,对于因客户原因无法结回货款的,应当及时向经理上报原因,必要时可要求法务部提前介入处理。对于有濒临倒闭、破产迹象的客户,需及时上报法务部介入处理。

  对于全国连锁餐饮客户或餐饮部认定并经公司特批的规模较大餐饮客户,给予额外帐期的,应向法务部提供相应的客户目录表,包括其基本信息资料、合同复印件、补充协议等。

  3、通路

  目前公司对通路客户都采取预付货款制度,原则上不应产生应收帐款。但由于某些下属公司业务人员违规操作仍有应收帐款的存在,特别对于“寄库货物”要求各下属公司应每月将截至上月底的寄库情况和回款情况与客户进行书面的核对,并盖章确认。法务部将对此部分应收帐款的产生进行严格监控,如发生由于违规操作造成公司损失者,将进行追偿并追究其个人责任,并对相应各下属公司进行处理。

三、其他

  1、抵债物品移交法务部处理。一般情况下由法务部统一拉回实物、兑现,与财务部协商进行冲帐。对突发性需要以实物抵债的可事先向法务部报告,在法务部的指导组织下进行处理。

  2、对违反公司规定而形成的坏帐、死帐、呆帐等直接或间接造成公司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3、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篇4:会馆财务部会员活动费用管理办法

会馆财务部会员活动费用管理办法

  为配合会馆管理团队工作,管理好每位会员缴纳的活动经费,财务部账目管理办法制定如下:

  一、财务部对管理团队及每位会员负责,收缴、管理会馆会员活动经费。

  二、针对活动AA制消费原则,财务部为每位参加会馆的成员建立账户,只对参加活动的会员扣除其个人账户内的活动费用,不参加活动者不扣除费用。

  三、收费办法:采用每次活动收费的办法。活动费用由管理团队根据活动内容、报名人数大致确定。活动开始前,财务部向参加活动的会员收费,收费金额向每位会员口头传达,收费后,会员填写交费金额并签署本人姓名。收费的金额由财务部立即向管理团队各成员汇报。

  四、费用的支出:每次支出活动经费,至少由管理团队的其他一名成员陪同财务部人员缴纳活动费用,索要发票或票根,支出金额立即向管理团队其他成员汇报。

  五、收费余额的管理:每次活动的余额按参加活动的缴费人数平均计入缴费会员的账户中。

  六、费用的监督管理:采用管理团队和财务部共同管理的办法。管理团队负责每次活动费用的总收支,活动收费的原件由管理团队的一名成员管理并保存。财务部负责至每位会员账户的收支,活动缴费的发票复印件由财务部保存。

  七、会馆活动收支情况,由管理团队成员会同财务部核对无误后,不定期地在会馆活动过程中向全体会员汇报。

篇5:联谊会财务管理制度

联谊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联谊会财务行为,保护会员和理事单位合法权益,发挥财务在联谊会中加强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联谊会总部和各基层单位,总部可在本制度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补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 联谊会财务部为本会资产管理部门,接受联谊会会长领导,对联谊会理事会负责。

第二章 机构人员职责

  第四条 本联谊会设财务部,为联谊会职能部门,对理事会负责。

  第五条 财务部设财务总监一名,会计一名,出纳一名。

  第六条 财务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收缴会员和理事单位会费

  (2)负责理事单位和其他赞助单位捐赠现金和实物的管理

  (3)按理事会决定对每次活动的经费进行预算,对活动开支情况进行决算。

  (4)负责审核联谊会开支报销的原始单据

  (5)对联谊会经费进行账务处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和管理台账

  (6)定期对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7)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8)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财务总监的职责

  (1)负责制定联谊会财务管理制度

  (2)负责对联谊会财务工作的审计监督

  (3)负责制定联谊会经营管理活动的财务方案

  第八条 财务会计的职责

  (1)审核报销单据的真实性和手续完整性

  (2)记账、报账并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报账及时

  (3)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九条 财务出纳的职责

  (1)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2)严格审核现金收支单据

  (3)办理现金收付,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

  (4)配合会计进行各种帐务处理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条 联谊会财务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关于货币资金管理和控制的规定,及时办理收付和记帐工作,货币资金由出纳员专人管理,会计人员不得兼管货币资金。

  第十一条 联谊会以会长实名开设活期储蓄账户一个,授权会计管理存折取款密码,存折由出纳员保管。

  第十二条 联谊会收入和支出业务应分开处理,未经理事会审批不得相互对抵。

  第十三条 联谊会经费开支报销,单笔金额在1000元及以下的,必须由经办人、会计、秘书长签字报分管财务副会长审批,方可报销;单笔金额1000元以上应呈报会长审批,涉及购置实物的必须经实物验收证明人签字。

  第十四条;联谊会财务总监应定期和不定期对货币资金管理进行抽查核对,对抽查结果须向理事会汇报,对货币资金管理存在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 联谊会财务应加强对债权债务的清理,对债权发生达1个月仍未清理的,除督促相关经办人员催办外,应向秘书长和会长报告。

  第十六条 联谊会会员办理业务需借支备用金,借款单应由秘书长和会长(副会长)审批,审批权限比照本章程第十三条,未经审批,财务部门不得办理,业务办理完毕应在一个月内结清。

  第十七条 联谊会购入资产单位价值在200元及以上,预计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应列为固定资产管理,设立固定资产台帐。

  第十八条 联谊会固定资产的购置、大修、改良、报废和处置,需事先提报计划,由理事会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发生固定资产变动。

  第十九条 联谊会接受的实物捐赠,应按捐赠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实物出厂价计价入账,无出厂价相关资料的,由秘书处会同财务部按市场行情核定并报理事会确认。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条 联谊会对外投资,应进行充分调查和可行性分析,拟定可行性分析报告和投资计划书,由理事会审议批准,未经理事会审批不得对外投资拨款。否则,由相关责任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联谊会对外短期投资,应以国库券、国家债券等信誉较高,收益稳定的品种为主,不得从事股票二级市场投资。

  第二十二条 联谊会对外投资应指定专人负责或分管,对投资经营情况要全过程监督,财务部有权对投资资金运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五章 收益

  第二十三条 联谊会经营收益除必要开支外,根据联谊会章程规定,属全体会员所有,必须用于联谊会活动开支,不得进行分配。

  第二十四条 联谊会经费开支必须坚持量入为出原则,不得透支使用。

  第二十五条 联谊会经费年度结余应结转下年度使用,理事会换届财务部必须进行财务决算,向会员大会报告并向新一届理事会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由联谊会财务部制定,在具体实施中可不断补充完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第一届 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