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病愈复课医学证明查验制度

学生病愈复课医学证明查验制度

  学生病愈复课医学证明查验制度

  为了确保学生身体健康,根据教育部门的有关指示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是患病回家治疗的学生,返校上课时需交医院的康复证明。

  二、回家治病的学生是指:

  1、在校突感不适,请假回家治疗的;

  2、经集体组织体检,发现有传染性疾病的;

  3、在家自行检查有疾病的。

  三、返校时交验(病愈)康复证明的规定:

  1、凡患有伤风感冒,或患有皮肤、口腔、四肢等方面的(包括疼痛、烧伤等)一般性疾病的,返校时需凭区(县)级或乡镇级以上的医院开具的痊愈证明返校复课;

  2、凡患有器官方面疾病的(如胃病、心脏病、肝病等)疾病的,返校时需凭区(县)级或区(县)级以上的医院开具的痊愈证明返校复课;

  3、经医院确诊患有传染病的,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的相关要求,即刻进行隔离治疗,不得到校上课,患病学生应立即到相关医院进行诊治,并将诊断证明复印件及时交学校留档。学生病愈且隔离期满时,必须由区(县)级或区(县)级以上的相关医院开具复课证明。

  四、返校验证程序:学生持此复课证明到学校政教处销假,政教处工作人员复查后,出具回班复课证明,学生凭政教处开具的证明到班主任处报到,班主任凭政教处开具的证明,安排学生进班上课。

  五、违规责任:

  1、学生没有相关证明擅自进班上课,导致全班或全校学生需要体检,那么所有的体检费,由该学生负责。

  2.学生不经批准擅自进校(班)或者班主任擅自安排没有相关证明的学生进班上课造成后果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编:www.aishibei.com

篇2:产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19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1、《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2、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严格发放。

  3、按照国家规定的印模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不得任意改动。

  4、《出生医学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人管理签发。根据婴儿出生状态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使用卫生局批准的计算机软件备案、上报、打印。

  (1)婴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准确。

  (2)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婴儿出生时确认情况填写。

  (3)新生婴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

  (4)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须反复核实产妇姓名和婴儿,严防冒充或填写错误。

  5、《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管理。对同一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记录》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出生编号一致。

  6、《出生医学证明》交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

  7、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收费标准。

  8、本规定中的活产婴儿指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

  9、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卫妇字[2001]6号)文件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程序相关规定:

  (一)《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曾经取得《出生医学证明》,后因各种原因丢失原《出生医学证明》者。

  (二)补发程序:

  (1) 新生儿父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各一份(A4纸)到区妇幼保健院妇产科申请补发,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请、审核表。

  (2) 妇产科对申请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申请、核审表进行核审,核审无误者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核审表及新生儿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留存在病案中。

  (3) 未报户口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上户口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10、本制度由本院解释。

篇3: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参考文本)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进货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是本单位购进食品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

第四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五条

  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①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②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③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④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⑤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⑥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⑦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⑧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七条

  应加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进入库,并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

  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存在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九条

  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