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会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的审计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在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竣工后,对该工程实际造价、建设成果所进行的审计。
第三条 工会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和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维修改造工程,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
第四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审会办公室)负责对工会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第五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可组织审计组,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列入工程竣工决算。
第六条 工会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应于预算批准后一个月内将年度基本建设工程投资计划、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及预算报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订立施工合同时,应将下列内容列入施工合同:
(一)工程竣工决算需要进行审计,根据审计认定的工程决算金额结算工程款;
(二)审计的时间安排;
(三)预留不少于5%的工程款(不含质量保证金、尾工工程的预留工程款),待审计后支付。
第八条 接受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已经竣工,并已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不需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的应通过甲方组织的质量验收;
(二)已编制出竣工决算。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于工程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后,向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提出审计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投资许可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文件;
(二)监理委托、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
(三)概算、预算资料及招标文件;
(四)有关合同、协议;
(五)竣工图纸;
(六)工程量计算表;
(七)材料费用资料、取费资料、付款资料;
(八)工程变更洽商签证资料;
(九)隐蔽工程资料;
(十)工程决算的财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十一)有关证照复印件(含施工、监理、质检、设计单位和资质证明);
(十二)其他影响工程决算的资料。
第十条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
(二)设计变更、增减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手续是否齐全;
(三)影响项目建www.aishibei.com设规模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变更,是否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报批,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问题;
(四)交付使用的资产是否符合条件,有无虚报完成、虚列应付债务或转移基建资金的情况;
(五)尾工工程的预留工程款情况;
(六)竣工决算报表(包括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法,有无挤占建设成本的情况;
(八)历年的各项基建拨款数额和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应收回的设备材料以及拆除临时建筑和原有建筑的残值是否作价收回,对器材的盘盈、盘亏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九)基本建设收人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情况;
(十)有无隐匿、截留或拖延不交应缴包干结余、竣工结余和各项收入;
(十一)与工程竣工决算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工程未经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不得支付预留工程款。
第十二条 审计程序
(一)建设单位提出审计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对送审工程是否符合审计条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
(三)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审计;
(四)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意见;
(五)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篇2:化学股份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公司法》、《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的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依法对全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系统审计和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事业部、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任务、范围与依据
第四条 审计工作的任务是:
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企业的正确执行,强化企业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
(一) 年度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 财务收支、经济往来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 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的经济效益审计(年度审计每年进行一次,半年进行监督检查;
(四) 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中层干部(正职)或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五)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审查;
(六) 与对境内外经济组织进行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长短期投资、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性进行审查;
(七) 检查国家财经法规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 对公司直属具有财务、金融、经济活动的职能部门进行年度预算指标或承包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以审计结果为最终考核依据);
(九) 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十) 对国家税款的缴纳的合理性、合法性及税收政策掌握和执行的完整性进行审计;
(十一) 对企业财务风险预警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十二) 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依据:
(一)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 公司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
(三) 公司经营方计、计划、目标。
(四) 经营责任单位的经营责任制度、责任状及合同。
(五) 总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种管理措施。
第七条 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 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二) 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的事前审计;
(三)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月度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四) 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产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五) 参加有关会议;
(六) 对审计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七)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及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 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十)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十一) 对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年度经济效益承包指标提出鉴证,承包状按审计结果兑现。
(十二) 参与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八条 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领导临时决定的突击性审计任务除外)。
第九条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工作。
第十条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审计机构应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七天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分管领导应当及时处理,在领导未做出处理意见前,必须执行审计意见的审计决定。
第四章 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种类
(一) 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二) 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财经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三) 专项审计。包括:
1、 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 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 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 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第五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独立审计机构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在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至少是会计师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内审人员在企业内部的技术职务资格的确认和公开聘任,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实行内审回避制度。凡有内审人员直接参与被按时计单位实际经济活动的,必须回避对该单位所进行的内审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特邀内审员制度,特邀内审员用于临时补充内部审计力量不足,协助解决内审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特邀内审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在审计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在内审人员不足时,由财务总监提出建议,报经总裁同意,董事长批准方可聘请特邀内审员。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建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内部审计人员负责。
第十九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总裁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执行。
如借阅审计档案,应经有关领批准。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后即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篇3:保税区开发股份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活动,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明确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使改善公司运营效率,防范舞弊风险,提升公司价值,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并参考了国资委《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企业内部审计制度规定》及公司有关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各类规章制度,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经营绩效、资产质量以及工程建设项目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有效性、合法合规性、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性以及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性提供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及行使监督、评价、建议、服务等职能,并为经营层在其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活动提供专业的审计建议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下属子公司。规模较小的子公司,可以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不设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职责权限
第六条 公司审计稽核部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稽核部应当配备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稽核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人必须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与实际工作经验。
第八条 审计稽核部的经费需列入公司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证。对于未列入年度预算的费用,由审计稽核部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列入当期费用预算。
第九条 审计稽核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或者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在工作中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支持审计稽核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自觉接受审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审计稽核部及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稽核部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各类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操作流程等,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实施;
(二)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审计计划可根据每季度实际情况进行微调,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备案。如有重大调整,需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根据经营层就其权限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所提出的要求开展各类专项审计、保证、咨询、服务项目,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四)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五)与外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协调,了解审计发现的情况及督促审计整改的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稽核部主要权限如下:
(一)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报送财务资料、业务资料及电子数据资料;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各类会计凭证、帐表、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等资料;
(三)对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进行现场审计,盘点抽查各类实物资产,检查存在性、完整性和检查资产状况;
(四)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类会议;
(五)对于各类限制性因素导致自身无法开展的审计业务,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独立评价,并提出审计建议和整改意见;
(七)征询公司管理层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接受情况,监督审计整改情况,对于管理层接受审计风险、拒绝审计整改的行为可由审计稽核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直接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类型及范围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类型主要包括:
(一)财务收支审计;
(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变动及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审计;
(三)主要经营者任期的经济责任审计;4
(四)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决算执行情况的审计;
(五)执行政府和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情况的审计;
(六)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七)对工程建设、工程付款、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审计及工程建设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性、有效性的检查;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对内部控制系统的恰当性进行审查;
(二)对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三)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效果进行审查。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分为审计立项阶段、审计准备阶段、审计现场工作阶段、审计报告阶段和后续审计及回访阶段。
第十七条 审计立项阶段。由审计稽核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公司经营层就其权限范围内的审计要求由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审计稽核部根据重要性及风险性原则可提出临时审计计划,属于董事会权限的由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属于经营层权限的由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准备阶段。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由审计稽核部成立审计小组,制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和时间,并将审计通知书提前三天送达被审计单位。特殊情况下,可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总经理授权进行即时检查。
第十九条 审计现场工作阶段。由审计人员按照预定的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并获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被审计单位应提供必须5的办公条件和便利。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阶段。由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十天内将意见书面送交审计稽核部,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需报送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总经理,并抄送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审计稽核部根据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公司总经理意见将审计报告或整改通知书抄告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三条 后续审计及回访阶段。由审计稽核部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公司总经理的要求确定是否要对审计中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在年度末或必要时审计稽核部可组织审计回访工作。
第六章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第二十四条 审计稽核部门负责人应维护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客观性不受影响,并确保审计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技能和胜任能力。在审计独立性受到损害时,审计稽核部负责人应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情况,以寻求帮助。
第二十五条 审计稽核部可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提出建议,但不直接参与或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决策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审计稽核部应进行持续的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并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同时可不定期的聘请合格的独立中介机构对审计稽核部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 审计稽核部负责人应定期将质量评估的结果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高级管理层,并根据其意见不断改进内部审计的6程序。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资质及必须的技能,公司审计稽核部鼓励审计人员获得相关专业组织的执业资质并遵从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正直、客观、保密、胜任的职业操守,维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积极参与专业技能的后续教育,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水平。
第七章 处罚措施
第三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司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一)以权谋私、泄漏机密的;
(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或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7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改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审计稽核部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