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规范办学行为自查自纠报告

小学规范办学行为自查自纠报告

  小学规范办学行为自查自纠报告

  为了认真落实省、市、区关于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规定,规范教育教学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意见》,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不断提高我校办学水平,现就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我校开展了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规范办学行为活动。现在就这一活动做自查自纠总结。

  一、严格控制了学生到校和在校时间

  学校每周上课5天。学生每日在校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小学不得超过6小时,每节课上课时间为40分钟。严格执行节假日放假通知,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课余、晚上、星期天和节假日时间,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学校无寄宿生,不开设早自习、晚自习;班主任教育学生注意休息,要保证学生每天不少于9小时的睡眠时间。教师作息时间,原则上与社会工作时间同步。

  学校安排教师,组织学生进行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严禁利用午休时间集体组织学生“午自习”或上课,挤占学生活动、休息时间。  二、进一步严格控制学生作业总量。

  1、严格控制作业时间。一、二年级一律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量不超过1小时;双休日及节假日不得加大作业量;作业量大小时间的计算以学业中下等学生完成的时间为计算标准。完成家庭作业时,如超过规定的时间,可允许学生不完成。

  2、切实提高作业布置质量。教师要根据课改的要求,精选作业内容,坚决杜绝给学生布置机械性、重复性、难度过大的作业,鼓励各个年级分层布置作业,不准用增加课业负担的方式惩罚学生。

  3、严格作业批改要求。要坚持有布置必批改,有批改必讲评、有讲评必反馈的原则,杜绝只布置不批改或只对答案的现象,提高作业批改质量。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热情帮助,有具体的帮扶措施,不得歧视、排斥。

  4、规范作业管理。加强了对各科作业布置的协调管理,严格控制每日各学科家庭作业总量,并在学生家长的配合下,按时完成所布置对作业。

  三、进一步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学校严格按照国家、省课程计划的规定安排教育、教学活动,严格做到“五要五不准”:要坚持按标准课时开课,不准随意增减课时;要坚持按课程设置开课,不准随意增减科目;要坚持按课程标准要求教学,不准随意提高或降低教学难度;要坚持按教学计划把握进度,不准随意提前结束课程和搞突击教学;要坚持按规定的考试要求,不准随意增加考试次数。

  四、进一步严格控制了教辅用书征订。学校开设的国家必修课程严格按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审定的教学用书目录选用教材,地方课程选用教材,按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征订。学校和任何教师不组织学生统一购买规定之外的学生用书,不向学生推荐各类教辅材料和专题教育读本。

  五、进一步规范了办班和考试行为。不举办各种形式的快慢班、尖子班、特长班、提高班、实验班等,更不得以举办这类班为名进行招生和升学考试。每学期在期末进行一次学科考试。不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次。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不按考试成绩或升学率给班级、教师和学生排列名次,学生考试成绩单独通知学生和家长,不以任何形式张榜公布。

  六、进一步严格控制竞赛活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不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活动、读书活动。停止所有学科类奥林匹克竞赛活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不随意停课放假,不组织学生参加商业庆典或其他非教育性社会活动。

  七、进一步强化了管理。

  1、明确了责任。校长作为“减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认真贯彻、严格执行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减负”的有关规定,对本校的“减负”工作认真部署、严格检查、抓好落实。把进一步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减轻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作为落实新《义务教育法》要求,遵循教育规律,促进行风建设和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建立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和教师签订了“减负”责任书。校长承诺书要在校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www.aishibei.com,接受监督。

  2、加强了宣传。学校通过家长学校、专题讲座、家长会等形式,大力宣传了有关“减负”的规定,指导家庭教育,帮助广大学生家长了解“减负”的内容,理解支持“减负”工作,将家长希望子女成才的迫切愿望引导到正确的方向上来,争取家长对“减负”的支持和配合,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言行和正确的方法促进学生和谐健康发展。

  八、规范了招生秩序,严格学籍管理,确保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全部接受义务教育。

  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行按学生户籍所在地划片招生,免试、相对就近入学的招生原则,确保了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全部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不组织升学考试,不以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原则上每班不得超过45人。学校不拒绝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外来投资经商人员子女、务工人员子女和军转干部子女入学。

  九、深化了课堂教学改革,提高了课堂教学效率

  通过宣传、学习,教师树立了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质量观,积极开展研究性学习、合作学习、创新教育等实验研究,运用现代教育思想和教学方法,提高自身教学水平,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建立民主、平等、和谐、融洽的新型师生关系;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承认学生能力的差异,善于发现学生身上的闪光点,因材施教,发展特长;做好后进生的转变工作,重视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教学,关注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培养;充分利用各种课程资源,培养学生收集处理和利用信息的能力、自学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结合学校实际,深入推广先进学校经验,切实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将教师在课堂上讲的时间压下来,把学生疑惑的问题解决在课堂上,把更多的课外时间留给学生,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条件。

  在学校严格的管理下,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开课,无一起违规办学行为发生。

  附:

  1、规范办学行为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组员:xxx xxx xxx xxx xxx xxx

  2、规范办学行为检查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组员:xxx xxx xxx xxx xxx xxx

Editorial:www.aishibei.com

篇2:学生行为规范专题报告

  学生行为规范专题报告

  同学们:你们好!

  丹桂阵阵飘香,秋风徐徐送爽。这是祝贺,更是敬意!是欢迎更是希望!希望同学们都能成为合格中学生、文明中学生。

  下面我来带领大家详细解读《E初级中学学生日常行为“七忌”》,这是对作为E初级中学学生的最基本的行为底线。其具体内容是:一忌迟到早退、逃学旷课、结伙拉帮;二忌私带手机、玩游戏机、私进网吧;三忌违章行车、跑步下楼、奔涌喧哗;四忌弄刀舞棒、嬉水玩电、爬栏翻墙;五忌偷买零食、校外食宿、发饰不雅;六忌乱扔杂物、乱倒垃圾、随地吐痰;七忌折花损木、伤损公物、侵扰治安。

  一忌迟到早退、逃学旷课、结伙拉帮。

  1、早晨春秋季6:30、冬季6:40到校,也不许早到,来了就读书。中午午静,同学们只能在自己的座位上做自己的事,不准走动,不准大声喧哗,不准上厕所。中午路近(1公里以内)回家吃饭的同学必须在12:20前到校。

  2、学生有事不能到校应事先书面写请假条给班主任,班主任还要与其家长核实,紧急情况应由家长打电话给班主任请假,不准让其他同学口头请假,否则按旷课论处。

  3、不许拉帮结派,班级只可有与学习有关的兴趣小组,不容许有哥们义气性质的组织存在。

  二忌私带手机、玩游戏机、私进网吧。

  1、不准将手机带入学校,如确实需要,经家长本人同意,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即非在校时间)使用手机,在校学习时间应将手机交由班主任管理。不准将MP3、MP4等数码产品带入校园。购买学习用品只能在早读预备前和下午放学后进行,任何人不得以小店作为自己休闲娱乐的场所。

  2、任何时间都不能玩游戏机、进入网吧,也不许到小店玩电脑!星期六、星期日、节假日、寒暑假也不例外!否则,就是严重违反校规!

  三忌违章行车、跑步下楼、奔涌喧哗。

  1、不许乘坐马士达、三轮车等无牌无证车辆,不准骑车带人,不准双手离把、并排骑车、边吃东西边骑车。骑车或步行都要靠路边行走,不准在路中间行走,不准在路上打玩。自行车一定要停放在规定的地方,上好锁。提倡大家不骑车跑步到学,既锻炼了身体,又提高了体育成绩,还保证了安全。绝对不许学生骑摩托车、电瓶车上学、回家。www.aishibei.com

  2、上下楼梯轻走慢行,不准推挤,下楼梯一定要一步一阶,千万不要跑步下楼梯!跑步下楼梯等于自杀!教学楼楼梯分东西两道,同学们上下楼梯就近各行东西,不准穿行。楼梯口闸门不准随意关闭,学校安排专人放学后半小时锁门,早晨早读预备前开门。教室前后门除放学后不准关闭。

  四忌弄刀舞棒、嬉水玩电、爬栏翻墙。

  1、不准带刀、棍、棒、等与学习无关的用品到校,上学、放学路上不准玩水玩电,不准翻越栏杆、围墙。

  2、学校所有楼顶都不要上,不要蹬食堂至二楼的长台阶,不要在食堂煤库上吃饭,不要将教学楼东西两头阳台作为自己的观礼台。

  五忌偷买零食、校外食宿、发饰不雅。

  1、校内不准吃零食,许多零食都是“三无”食品,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更不许在教室内吃饭、吃早点。

  2、早中餐要么在学校就餐,要么一公里以内在家里吃饭,没有第三项可选择!更不许到同学家过夜,到亲戚家事先一定要经家长同意。

  3、依据《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不烫发,不染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穿高跟鞋”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对我校学生发饰作统一要求:不染发,不烫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男生前不遮眉,侧不盖耳,后不蹭领;女生长发须扎成马尾辫,不披发,短发不得过颈部。禁止发饰不规范的学生出入校园。着装得体,不准穿短裤进教室,男生不穿背心、女生不穿无袖衫。

  六忌乱扔杂物、乱倒垃圾、随地吐痰

  1、杂物要放进垃圾桶内,包括草稿纸,值日打扫的垃圾要倒进垃圾场,不要飞飞扬扬,更不允许从教学楼阳台往下倒,绝对不允许从窗户往外丢废纸等垃圾,不要随地吐痰。

  2、剩饭剩菜一定要倒到猪食桶,严禁乱涂乱撒。

  七忌折花损木、伤损公物、侵扰治安。

  1、要爱护学习的花草树木、课桌凳、黑板、门窗等国家财产,否则,损坏一定要按价赔偿。

  2、要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私财物,遵纪守法,不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打架斗殴,不得有违反《治安处罚法》的行为。当遇到有敲诈勒索等行为时可即时直接向派出所报案,向班主任、家长报告。

  上述“七忌”,如有违反,第一次视情节批评教育,第二次通知家长教育,第三次由家长跟踪陪读教育,对于上网、上游戏机室的,从现在开始,无论什么时间发生,一次就由家长跟踪陪读教育。

  同学们,从你们跨入E中学起,你们就与“津”字结下了不解之缘。E中学的校训就是:津、今、精、晶。无论你们是长成参天大树,还是遍野鲜花,每点成绩都是E的自豪,学校、老师无时不在关注着你们的成长。希望你们一定要珍惜这三年宝贵时间,刻苦学习,学会求知;严格自律,学会做人。今朝辛苦一阵子,将来幸福几辈子。

  谢谢大家

篇3: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制度

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制度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第十二条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第十三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第十四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第十五条急诊留观记录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

  第三章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第十六条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

  第十七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可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第十八条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一)患者一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时间、记录时间、病史陈述者。

  (二)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三)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当按时间顺序书写。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和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

  1、发病情况:记录发病的时间、地点、起病缓急、前驱症状、可能的原因或诱因。

  2、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按发生的先后顺序描述主要症状的部位、性质、持续时间、程度、缓解或加剧因素,以及演变发展情况。

  3、伴随症状:记录伴随症状,描述伴随症状与主要症状之间的相互关系。

  4、发病以来诊治经过及结果:记录患者发病后到入院前,在院内、外接受检查与治疗的详细经过及效果。对患者提供的药名、诊断和手术名称需加引号(“”)以示区别。

  5、发病以来一般情况:简要记录患者发病后的精神状态、睡眠、食欲、大小便、体重等情况。

  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

  (四)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食物或药物过敏史等。

  (五)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

  1、个人史:记录出生地及长期居留地,生活习惯及有无烟、酒、药物等嗜好,职业与工作条件及有无工业毒物、粉尘、放射性物质接触史,有无冶游史。

  2、婚育史、月经史:婚姻状况、结婚年龄、配偶健康状况、有无子女等。女性患者记录初潮年龄、行经期天数、间隔天数、末次月经时间(或闭经年龄),月经量、痛经及生育等情况。

  3、家族史:父母、兄弟、姐妹健康状况,有无与患者类似疾病,无家族遗传倾向的疾病。

  (六)体格检查应当按照系统循序进行书写。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一般情况,皮肤、粘膜,全身浅表淋巴结,头部及其器官,颈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脏、血管),腹部(肝、脾等),直肠肛门,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经系统等。

  (七)专科情况应当根据专科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

  (八)辅助检查指入院前所作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应分类按检查时间顺序记录检查结果,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写明该机构名称及检查号。

  (九)初步诊断是指经主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情况,综合分析所作出的诊断。如初步诊断为多项时,应当主次分明。对待查病例应列出可能性较大的诊断。

  (十)书写入院记录的医师签名。

  第十九条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或多次住入同一医疗机构时书写的记录。要求及内容基本同入院记录。主诉是记录患者本次入院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现病史中要求首先对本次住院前历次有关住院诊疗经过进行小结,然后再书写本次入院的现病史。

  第二十条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院诊断、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第二十一条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死亡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医师签名等。

  第二十二条病程记录是指继入院记录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选的连续性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

  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一)首次病程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的内容包括病历特点、拟诊讨论(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

  1、病历特点:应当在对病史、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进行全面分析、归纳和整理后写出本病历特征,包括阳性发现和具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阴性症状和体征等。

  2、拟诊讨论(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根据病例特点,提出初步诊断和诊断依据;对诊断不明的写出鉴别诊断并进行分析;并对下一步诊治措施进行分析。

  3、诊疗计划:提出具体的检查及治疗措施安排。

  (二)日常病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

  由经治医师书写,也可以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但应有经治医师签名。书写日常病程记录时,首先标明记录时间,另起一行记录具体内容。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是指上级医师查房时对患者病情、诊断、鉴别诊断、当前治疗措施疗效的分析及下一步诊疗意见等的记录。

  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的分析及诊疗计划等。

  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查房的记录,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

  (四)疑难病例讨论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参加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等。

  (五)交(接)班记录是指患者经治医师发生变更之际,交班医师和接班医师分别对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进行简要总结的记录。交班记录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交(接)班记录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交班或接班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交班注意事项或接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六)转科记录是指患者住院期间需要转科时,经转入科室医师会诊并同意接收后,由转出科室和转入科室医师分别书写的记录。包括转出记录和转入记录。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紧急情况除外);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转科记录内容包括入院日期、转出或转入日期,转出、转入科室,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转科目的及注意事项或转入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七)阶段小结是指患者住院时间较长,由经治医师每月所作病情及诊疗情况总结。阶段小结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小结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可代替阶段小结。

  (八)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做的记录。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等。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九)有创诊疗操作记录是指在临床诊疗活动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诊断、治疗性操作(如胸腔穿刺、腹腔穿刺等)的记录。应当在操作完成后即刻书写。内容包括操作名称,操作时间、操作步骤、结果及患者一般情况,记录过程是否顺利、有无不良反应,术后注意事项及是否向患者说明,操作医师签名。

  (十)会诊记录(含会诊意见)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其他科室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协助诊疗时,分别由申请医师和会诊医师书写的记录。会诊记录应另页书写。内容包括申请会诊记录和会诊意见记录。申请会诊记录应当简要载明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申请会诊医师签名等。常规会诊意见记录应当由会诊医师在会诊申请发出后48小时内完成,急会诊时会诊医师应当在会诊申请发出后10分钟内到场,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会诊记录内容包括会诊意见、会诊医师所在的科别或者医疗机构名称、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等。申请会诊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中记录会诊意见执行情况。

  (十一)术前小结是指在患者手术前,由经治医师对患者病情所作的总结。内容包括简要病情、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拟施手术名称和方式、拟施麻醉方式、注意事项,并记录手术者术前查看患者相关情况等。

  (十二)术前讨论记录是指因患者病情较重或手术难度较大,手术前在上级医师主持下,对拟实施手术方式和术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所作的讨论。讨论内容包括术前准备情况、手术指征、手术方案、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参加讨论者的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讨论日期、记录者的签名等。

  (十三)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是指在麻醉实施前,由麻醉医师对患者拟施麻醉进行风险评估的记录。麻醉术前访视可立单页,也可在病程中记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患者一般情况、简要病史、与麻醉相关的辅助检查结果、拟手术方式、拟行手术方式、拟行麻醉方式、麻醉适应证及麻醉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术前麻醉医嘱、麻醉医师签字并填写日期。

  (十四)麻醉记录是指麻醉医师在麻醉实施中书写的麻醉经过及处理措施的记录。麻醉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患者一般情况、术前特殊情况、麻醉前用药、术前诊断、术中诊断、手术方式及日期、麻醉方式、麻醉诱导及各项操作开始及结束时间、麻醉期间用药名称、方式及剂量、麻醉期间特殊或突发情况及处理、手术起止时间、麻醉医师签名等。

  (十五)手术记录是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有手术者签名。手术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一般项目(患者姓名、性别、科别、病房、床位号、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术前诊断、术中诊断、手术名称、手术者及助手姓名、麻醉方法、手术经过、术中出现的情况及处理等。

  (十六)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是指由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在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病人离室前,共同对病人身份、手术部位、手术方式、麻醉及手术风险、手术使用物品清点等内容进行核对的记录,输血的病人还应对血型、用血量进行核对。应有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核对、确认并签字。

  (十七)手术清点记录是指巡回记录对手术患者术中所用血液、器械、敷料等的记录,应当在手术结束后及时完成。手术清点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手术名称、术中所用各种器械和敷料数量的清点核对、巡回护士和手术器械护士签名等。

  (十八)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是指参加手术的医师在患者术后即时完成的病程记录。内容包括手术时间、术中诊断、麻醉方式、手术方式、手术简要经过、术后处理措施、术后应当特别注意观察的事项等。

  (十九)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是指麻醉实施后,由麻醉医师对术后患者麻醉恢复情况进行访视的记录。麻醉术后访视可另立单页,也可在病程中记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患者一般情况、麻醉恢复情况、清醒时间、术后医嘱、是否拔除气管插管等,如有特殊情况应详细记录,麻醉医师签字并填写日期。

  (二十)出院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患者此次住院期间情况的总结,应当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主要包括入院日期、出院日期、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诊断、出院情况、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二十一)死亡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死亡患者住院期间诊疗和抢救经过的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入院日期、死亡时间、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重点记录病情演变、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记录死亡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二十二)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记录者的签名等。

  (二十三)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病重(病危)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应当根据相应专科的护理特点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床位号、页码、记录日期和时间、出入液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病情观察、护理措施和效果、护士签名等。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第二十三条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经治医师和术者签名等。

  第二十四条麻醉同意书是指麻醉前。麻醉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麻醉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麻醉意见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科别、术前诊断、拟行手术方式、拟行麻醉方式,患者基础疾病及可能对麻醉产生影响的特殊情况,麻醉中拟行的有创操作和监测,麻醉风险、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意外情况,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麻醉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

  第二十五条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是指输血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输血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输血的医学文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诊断、输血指征、拟输血成分、输血前有关检查结果、输血风险及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

  第二十六条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是指在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第二十七条病危(重)通知书是指因患者病情危、重时,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并由患方签名的医疗文书。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目前诊断及病情危重情况,患方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一式两份,一份交患方保存,另一份归病例中保存。

  第二十八条医嘱是指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医嘱单分为长期医嘱单和临时医嘱单,

  长期医嘱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页码、起始日期和时间、长期医嘱内容、停止日期和时间、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临时医嘱单内容包括医嘱时间、临时医嘱内容、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等。

  医嘱内容及起始、停止时间应当由医师书写。医嘱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每项医嘱应当只包含一个内容,并注明下达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医嘱不得涂改。需要取消时,应当使用红色墨水标准“取消”字样并签名。

  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

  第二十九条辅助检查报告单是指患者住院期间所做各项检查、检查结果的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检查项目、检查结果、报告日期、报告人员签名或者印章等。

  第三十条体温单为表格式,以护士填写为主。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室、床号、入院日期、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日期、手术后天数、体温、脉搏、呼吸、血压、大便次数、出入液量、体重、住院周数等。

  第四章打印病历及要求

  第三十一条打印病历是指应用字处理软件编辑生成并打印的病历(如Word文档、WPS文档等),打印病历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打印病历应当统一纸张、字体、字号及排版格式,打印字迹应清楚易认,符合病历保存期限和复印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四条住院病案首页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

  发【2001】286号)的规定书写。

  第三十五条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

  部令第3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我部于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

  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同时废止。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2010版(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

  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

  第四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电子病历基本要求

  第五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六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

  第七条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第九条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

  第十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电子签名确认。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第十一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号或医疗保险号码、联系电话等),授予唯一标识号码并确保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对应。

  第十二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严格的复制管理功能。同一患者的相同信息可以复制,复制内容必须校对,不同患者的信息部的复制。

  第十三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与标准。严禁篡改、伪造、隐匿、抢夺、窃取和毁坏电子病历。

  第十四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病历质量监控、医疗卫生服务信息以及数据统计分析和医疗保险费用审核提供技术支持,包括医疗费用分类查询、手术分级管理、临床路径管理、单病种质量控制、平均住院日、术前平均住院日、床位使用率、合理用药监控、药物占总收入比例等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的统计,利用系统优势建立医疗质量考核体系,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医疗质量,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院管理水平。

  第三章实施电子病历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建立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二)具备电子病历系统运行和维护的信息技术、设备和设施,确保电子病历系

  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三)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包括人员操作、系统维护和变更的管理规程,出现系统故障时的应急预案等,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保障电子病历数据安全的制度和措施,有数据备份机制,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信息系统灾备体系。应当能够落实系统出现故障时的应急预案,确保电子病历业务的连续性。

  (二)对操作人员的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保护患者的隐私。

  (三)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编辑、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

  (四)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标准数据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第四章电子病历的管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成立电子病历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门(急)诊电子病历和住院电子病历的收集、保存、调阅、复制等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保证医务人员查阅病历的需要,能够及时提供并完整呈现该患者的电子病历资料。

  第十九条患者诊疗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非文字资料(CT、磁共振、超声等医学影像信息、心电图、录音、录像等)应当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应确保随时调阅,内容完整。

  第二十条门诊电子病历中的门(急)诊病历记录以接诊医师录入确认即为归档,归档后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条住院电子病历随患者出院经上级医师于患者出院审核确认后归档,归档后不得修改。

  第二十二条对目前还不能电子化的植入材料条形码、知情同意书等医疗信息资料,可以采取措施使之信息数字化后纳入电子病历并留存原件。

  第二十三条归档后的电子病历采用电子数据方式保存,必要时可打印纸质版本,打印的电子病历纸质版本应当统一规格、字体、格式等。

  第二十四条电子病历数据应当保存备份,并定期对备份数据进行恢复试验,确保电子病历数据能够及时恢复。当电子病历系统更新、升级时,应当确保原有数据的继承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电子病历信息安全保密制度,设定医务人员和有关医院管理人员调阅、复制、打印电子病历的相应权限,建立电子病历使用日志,记录使用人员,操作时间和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阅、复制电子病历。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或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为患者支付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

  (四)患者授权委托的保险机构;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申请,并留存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法定证明材料、保险合同等复印件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患者提供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的,应当按照相应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六)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公安、司法机关印版案(事)件,需要收集、调取电子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在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如实提供。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范围按照我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方予提供。

  第三十一条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在电子病历纸质版本上加盖证明印记,或提供已锁定不可更改的病历电子版。

  第三十二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锁定电子病历并制作完全相同的纸质版本供封存,封存的纸质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定本辖区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篇4:办公行为规范

  办公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管理,维护公司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范,明确要求,规范行为,创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

  第二章 细则

  第二条 服务规范:

  1. 仪表:公司职员工应仪表整洁、大方。

  2. 微笑服务:在接待公司内外人员的垂询、要求等任何场合,应注释对方,微笑应答,切不可冒犯对方。

  3. 用语:在任何场合应用语规范,语气温和,音量适中,严禁大声喧哗。

  4. 现场接待:遇有客人进入工作场地应礼貌劝阻,上班时间(包括午餐时间)办公室内应保证有人接待。

  5. 电话接听:接听电话应及时,一般铃响不应超过三声,如受话人不能接听,离之最近的职员应主动接听,重要电话作好接听记录,严禁占用公司电话时间太长。

  第三条 办公秩序

  1. 工作时间内不应无故离岗、串岗,不得闲聊、吃零食、大声喧哗,确保办公环境的安静有序。

  2. 职员间的工作交流应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大厅、会议室、接待室、总经理室)或通过公司内线电话联系,如需在个人工作区域内进行谈话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分钟(特殊情况除外)。

  3. 职员应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开始前和工作时间结束后做好个人工作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保持物品整齐,桌面清洁。

  4. 部、室专用的设备由部、室指定专人定期清洁,公司公共设施则由办公室负责定期的清洁保养工作。

  5. 发现办公设备(包括通讯、照明、影音、电脑、建筑等)损坏或发生故障时,员工应立即向办公室报修,以便及时解决问题。

  第三章 责任

  本制度的检查、监督部门为公司办公室、总经理共同执行,违反此规定的人员,将给予 50-100 元的扣薪处理。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在公司。

篇5:乡镇卫生院医患谈话规范

  医患谈话规范

  患者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诊治措施决定取舍(即知情同意权,包括了解权、被告之权、选择权和同意权等)。为确保患者权利,防范医疗纠纷,在医疗过程中实施医患谈话签字制度。

  一、医患谈话内容:

  主要包括:入院后、特检特治前、会诊前后,输血前,手术前,麻醉前,病情变化时,有纠纷苗头时及出院前。

  1、入院后:接诊医师、护士在行必要检查之后即与患者或其家属谈话,告之患者可能的诊断、治疗方案,预后、住院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危险及并发症、尚需进行哪些检查治疗措施,评估可能需要的费用等,并将谈话内容记入病志。

  2、住院期间:①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临床输血、科间及院外会诊等征得患 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并告之检查结果或会诊意见,处理方案等。特殊药品、化疗药品及其它毒副作用大的的药品使用前要求交待应用适应证及所需费用、副作用及预防措施。②手术、麻醉病人应向患者或家属交待有关手术和麻醉的适应症,可能发生危险和并发症、意外情况及补救措施。术中发现新情况,更改手术方式或麻醉方式,或重大意外情况,应及时进行术中谈话并签字,必要时请会诊或报告院领导。③各种有创伤检查和操作(如门诊手术、各种穿刺、引流、介入治疗、ERCP、支纤镜等)前应向病人交待检查治疗的适应症,可能发生的危险及并发症、并签字。④各种检查、治疗措施、手术操作等,如果医务人员认为有适应证应该进行,而患者及家属因经济问题或其它原因而不同意时,医务人员应有谈话记录,并有患方“不同意、后果自负”签字。⑤危重病人应及时谈话并下达病危通知书,向患者家属或关系人交待病情、预后采取的措施,并履行签字。⑥如果发现有医疗纠纷苗头即患方对医院服务态度治疗措施有不满或疑问时,应及时谈话,耐心解释,尽可能使患方理解,防止纠纷事态扩大,同时报告科主任及职能科室。

  3、病人出院:向病人交待是否治愈、好转或未愈,出院后注意事项,何时随诊复查,尤其对体内置入器材、各种引流管拆除及特殊药品服用时间,必须详细向患者家属说明,同时记入门诊病历。未愈要求出院者应交待后果并有患者及家属“自愿要求出院、医疗后果自负”签字。

  二、医务人员态度和蔼、举止端庄,必须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将诊疗方案向病人或家属解释,特别是告诉病人为什么需要××检查、××治疗、以及××检查治疗的益处,风险、费用。解释时最好有病人的家属或朋友在场。

  三、进行医患谈话的医生必须是本院具有处方权的各级医师,手术麻醉前谈话应由熟悉治疗、能将手术或麻醉的危险和可能出现的并发症解释清楚并能单独完成该类手术或麻醉的医生进行,危重病人或重大手术谈话应有科主任参与并签字。输血谈话由经治医生或当班医生进行。

  四、所有谈话记录必须在病志中有体现,重要谈话目前又没有正规的签字同意书的,病陪人均在病志中签字。所有谈话签字必须由本院医生亲自谈话,亲笔签名,严禁代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