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工作签字背书制度

纪检监察工作签字背书制度

  纪检监察工作“签字背书”制度

  为使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增强纪检监察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推进我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健全责任倒查机制,有效解决责任主体不明晰、过错追究不到位以及纪检监察干部“灯下黑”问题。

  第二条 “签字背书”适用于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以及机关查办案件、监督检查、“三重一大”重要决策部署等重要工作。

  (一)对于来信来访、电话举报、上级下转、领导批办等信访件,接访工作人员、分管领导要背书签字,确保信访件及时处置,做到无遗漏、无私自扣压、无损毁和不泄露举报内容、举报人信息。

  (二)对于查结案件,案件主办人和分管领导要在初核报告或调查报告签上签字背书,确保初核或查办的案件客观真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或选择性执纪问题。

  (三)对于移送审理的案件,案件主审人与分管领导要在审理报告上签字背书,做到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四)对于县委、县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作风建设落实情况、立项监督检查情况、明察暗访情况等各项监督检查,检查组成员和分管领导要在检查结果上签字背书,确保检查结果的真实性。

  第三条 对于机关“三重一大”决策部署事项,与会人员要在会议纪要上签字背书。

  第四条 对以县纪委、监察局名义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纪委监察局报告或答复的各类文件上,主办人、审核人和分管领导签字背书。

  第五条 凡签字背书人均承担相应责任。对因群众反映、媒体曝光、上级抽查、审计、复核复查、申诉复议中,经核查与“签字背书”有出入或不相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视其情节,按责任大小以下列方式对签字背书人员进行追究。

  (一)批评教育;

  (二)会议检讨;

  (三)警示训诫;

  (四)停职检查;

  (五)责令辞职、免职和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六条 本制度由中共长武县纪委、长武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此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ditor:爱拾贝 www.aishibe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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