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电科技股份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光电科技股份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审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独立于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审计部专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不少于三人。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为审计部专职人员,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管理工作。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内部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 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主要业务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八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 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四)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 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 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 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审计权限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有权检查被审单位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 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 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 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 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 要求对方提供各项债权的确认函;

  (六) 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 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八) 其他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 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公司 (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

  (二) 盘点被审公司全部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三) 要求被审公司(部门)有关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 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审计部经权力机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有关领导;

  (五) 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六) 对被审计公司(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七) 责令被审计公司(部门)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计公司(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八) 可以随时调阅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六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审计工作程序

  (一) 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

  审计部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在实施审计前五天,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1、 被审计单位名称;

  2、 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3、 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审计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二) 成立审计小组

  审计部根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选调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三) 确定审计方式

  审计部的审计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根据工作进度安排,可以实行年度定期审计和年中不定期审计,各被审计单位应按规定报送月、季、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四) 实施审计

  审计小组依据内部审计计划,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体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收集证明材料、必须遵循下列要求:

  1、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

  性;

  2、 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

  3、 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

  4、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包括:

  1、 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2、 审计项目的名称以及实施的时间;

  3、 审计过程记录;

  4、 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5、 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6、 索引号及页次;

  7、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五) 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做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分管领导。审计报告中包含其他部门工作所需要的资料与内容的,应在分管领导批准后分发给相关部门。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2、 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3、 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

  4、 审计评价意见;

  5、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六) 做出审计决定

  审计部根据审计报告提出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报分管领导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签收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七) 审计决定复议

  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接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之日起三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部提出,审计部应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及时上报分管领导决定。

  (八) 后续审计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的采纳及审计决定执行的情况和效果。

  (九) 审计终结

  审计部应在完成该项审计后十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为十五年。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

  (三) 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

  (五) 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 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 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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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保税区开发股份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活动,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明确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使改善公司运营效率,防范舞弊风险,提升公司价值,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并参考了国资委《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企业内部审计制度规定》及公司有关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各类规章制度,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经营绩效、资产质量以及工程建设项目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有效性、合法合规性、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性以及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性提供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及行使监督、评价、建议、服务等职能,并为经营层在其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活动提供专业的审计建议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下属子公司。规模较小的子公司,可以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不设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职责权限

  第六条 公司审计稽核部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稽核部应当配备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稽核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人必须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与实际工作经验。

  第八条 审计稽核部的经费需列入公司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证。对于未列入年度预算的费用,由审计稽核部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列入当期费用预算。

  第九条 审计稽核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或者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在工作中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支持审计稽核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自觉接受审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审计稽核部及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稽核部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各类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操作流程等,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实施;

  (二)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审计计划可根据每季度实际情况进行微调,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备案。如有重大调整,需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根据经营层就其权限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所提出的要求开展各类专项审计、保证、咨询、服务项目,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四)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五)与外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协调,了解审计发现的情况及督促审计整改的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稽核部主要权限如下:

  (一)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报送财务资料、业务资料及电子数据资料;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各类会计凭证、帐表、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等资料;

  (三)对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进行现场审计,盘点抽查各类实物资产,检查存在性、完整性和检查资产状况;

  (四)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类会议;

  (五)对于各类限制性因素导致自身无法开展的审计业务,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独立评价,并提出审计建议和整改意见;

  (七)征询公司管理层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接受情况,监督审计整改情况,对于管理层接受审计风险、拒绝审计整改的行为可由审计稽核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直接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类型及范围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类型主要包括:

  (一)财务收支审计;

  (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变动及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审计;

  (三)主要经营者任期的经济责任审计;4

  (四)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决算执行情况的审计;

  (五)执行政府和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情况的审计;

  (六)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七)对工程建设、工程付款、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审计及工程建设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性、有效性的检查;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对内部控制系统的恰当性进行审查;

  (二)对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三)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效果进行审查。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分为审计立项阶段、审计准备阶段、审计现场工作阶段、审计报告阶段和后续审计及回访阶段。

  第十七条 审计立项阶段。由审计稽核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公司经营层就其权限范围内的审计要求由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审计稽核部根据重要性及风险性原则可提出临时审计计划,属于董事会权限的由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属于经营层权限的由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准备阶段。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由审计稽核部成立审计小组,制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和时间,并将审计通知书提前三天送达被审计单位。特殊情况下,可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总经理授权进行即时检查。

  第十九条 审计现场工作阶段。由审计人员按照预定的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并获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被审计单位应提供必须5的办公条件和便利。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阶段。由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十天内将意见书面送交审计稽核部,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需报送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总经理,并抄送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审计稽核部根据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公司总经理意见将审计报告或整改通知书抄告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三条 后续审计及回访阶段。由审计稽核部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公司总经理的要求确定是否要对审计中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在年度末或必要时审计稽核部可组织审计回访工作。

  第六章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第二十四条 审计稽核部门负责人应维护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客观性不受影响,并确保审计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技能和胜任能力。在审计独立性受到损害时,审计稽核部负责人应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情况,以寻求帮助。

  第二十五条 审计稽核部可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提出建议,但不直接参与或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决策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审计稽核部应进行持续的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并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同时可不定期的聘请合格的独立中介机构对审计稽核部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 审计稽核部负责人应定期将质量评估的结果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高级管理层,并根据其意见不断改进内部审计的6程序。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资质及必须的技能,公司审计稽核部鼓励审计人员获得相关专业组织的执业资质并遵从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正直、客观、保密、胜任的职业操守,维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积极参与专业技能的后续教育,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水平。

  第七章 处罚措施

  第三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司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一)以权谋私、泄漏机密的;

  (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或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7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改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审计稽核部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篇3:化学股份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公司法》、《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的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依法对全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系统审计和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事业部、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任务、范围与依据

  第四条 审计工作的任务是:

  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企业的正确执行,强化企业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

  (一) 年度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 财务收支、经济往来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 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的经济效益审计(年度审计每年进行一次,半年进行监督检查;

  (四) 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中层干部(正职)或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五)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审查;

  (六) 与对境内外经济组织进行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长短期投资、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性进行审查;

  (七) 检查国家财经法规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 对公司直属具有财务、金融、经济活动的职能部门进行年度预算指标或承包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以审计结果为最终考核依据);

  (九) 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十) 对国家税款的缴纳的合理性、合法性及税收政策掌握和执行的完整性进行审计;

  (十一) 对企业财务风险预警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十二) 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依据:

  (一)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 公司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

  (三) 公司经营方计、计划、目标。

  (四) 经营责任单位的经营责任制度、责任状及合同。

  (五) 总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种管理措施。

  第七条 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 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二) 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的事前审计;

  (三)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月度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四) 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产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五) 参加有关会议;

  (六) 对审计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七)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及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 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十)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十一) 对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年度经济效益承包指标提出鉴证,承包状按审计结果兑现。

  (十二) 参与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八条 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领导临时决定的突击性审计任务除外)。

  第九条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工作。

  第十条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审计机构应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七天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分管领导应当及时处理,在领导未做出处理意见前,必须执行审计意见的审计决定。

  第四章 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种类

  (一) 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二) 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财经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三) 专项审计。包括:

  1、 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 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 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 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第五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独立审计机构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在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至少是会计师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内审人员在企业内部的技术职务资格的确认和公开聘任,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实行内审回避制度。凡有内审人员直接参与被按时计单位实际经济活动的,必须回避对该单位所进行的内审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特邀内审员制度,特邀内审员用于临时补充内部审计力量不足,协助解决内审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特邀内审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在审计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在内审人员不足时,由财务总监提出建议,报经总裁同意,董事长批准方可聘请特邀内审员。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建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内部审计人员负责。

  第十九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总裁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执行。

  如借阅审计档案,应经有关领批准。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后即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篇4: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规范化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部室、境内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系统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条 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若干人,设审计部主任 1 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后董事长任免,审计部主任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第一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

  公司内部审计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专项审计包括基建、技改预决算审计、科研项目审计、离任审计等。

  第二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

  通过内部审计,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以达到查错防弊,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公司运作行为的目的。

  第三条 审计部的主要工作范围为

  1、对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3、对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4、对会计报表、财务决算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并签署意见。

  5、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对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7、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8、了解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公司进行的审计。

  9、办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条 审计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一次综合审计,平时进行不定期审计。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力

  第一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2、审核会计报表、帐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4、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5、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6、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1、根据董事会的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2、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3、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4、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5、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

  6、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7、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向董事长提出书面申诉,董事长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审计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董事长或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董事长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8、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如下:

  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 5 年,季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管期限 5 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审计部主任应在每年年度董事会召开前编制上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述职报告。

  第六章 奖 惩

  第一条 审计部对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二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1、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册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篇5:医院版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临床用血管理,杜绝血液的浪费和滥用,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科学合理地用血,根据浙江省浙卫发[2002]187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制度:

  1、Hb>100g/L,HCt>30%且无其他明显输血指征,不得输血。

  2、各种输血表格、输血前实验室检查项目必须填写完整、齐全。

  3、一次性备血2000ML以上必须开输血会诊单。

  4、急诊病人输血前,临床医师必须及时采集ALT、HbSAg、抗HIV、抗HCV、梅毒等的血标本,输血后在输血申请单上补上实验室检查结果,或通知血库。

  5、按卫生部规定,禁止直系亲属在医院内进行献血。

  6、经治医师向患者及家属告知输血目的和输血风险,并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

  以上规定请各临床科室予以执行,若违反本规定,将扣科室月量化考核分5-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