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股份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化学股份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公司法》、《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的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依法对全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系统审计和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事业部、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任务、范围与依据

  第四条 审计工作的任务是:

  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企业的正确执行,强化企业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

  (一) 年度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 财务收支、经济往来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 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的经济效益审计(年度审计每年进行一次,半年进行监督检查;

  (四) 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中层干部(正职)或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五)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审查;

  (六) 与对境内外经济组织进行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长短期投资、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性进行审查;

  (七) 检查国家财经法规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 对公司直属具有财务、金融、经济活动的职能部门进行年度预算指标或承包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以审计结果为最终考核依据);

  (九) 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十) 对国家税款的缴纳的合理性、合法性及税收政策掌握和执行的完整性进行审计;

  (十一) 对企业财务风险预警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十二) 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依据:

  (一)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 公司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

  (三) 公司经营方计、计划、目标。

  (四) 经营责任单位的经营责任制度、责任状及合同。

  (五) 总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种管理措施。

  第七条 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 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二) 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的事前审计;

  (三)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月度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四) 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产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五) 参加有关会议;

  (六) 对审计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七)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及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 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十)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十一) 对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年度经济效益承包指标提出鉴证,承包状按审计结果兑现。

  (十二) 参与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八条 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领导临时决定的突击性审计任务除外)。

  第九条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工作。

  第十条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审计机构应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七天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分管领导应当及时处理,在领导未做出处理意见前,必须执行审计意见的审计决定。

  第四章 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种类

  (一) 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二) 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财经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三) 专项审计。包括:

  1、 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 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 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 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第五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独立审计机构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在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至少是会计师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内审人员在企业内部的技术职务资格的确认和公开聘任,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实行内审回避制度。凡有内审人员直接参与被按时计单位实际经济活动的,必须回避对该单位所进行的内审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特邀内审员制度,特邀内审员用于临时补充内部审计力量不足,协助解决内审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特邀内审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在审计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在内审人员不足时,由财务总监提出建议,报经总裁同意,董事长批准方可聘请特邀内审员。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建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内部审计人员负责。

  第十九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总裁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执行。

  如借阅审计档案,应经有关领批准。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后即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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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规范化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部室、境内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系统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条 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若干人,设审计部主任 1 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后董事长任免,审计部主任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第一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

  公司内部审计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专项审计包括基建、技改预决算审计、科研项目审计、离任审计等。

  第二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

  通过内部审计,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以达到查错防弊,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公司运作行为的目的。

  第三条 审计部的主要工作范围为

  1、对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3、对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4、对会计报表、财务决算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并签署意见。

  5、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对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7、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8、了解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公司进行的审计。

  9、办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条 审计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一次综合审计,平时进行不定期审计。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力

  第一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2、审核会计报表、帐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4、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5、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6、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1、根据董事会的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2、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3、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4、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5、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

  6、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7、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向董事长提出书面申诉,董事长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审计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董事长或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董事长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8、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如下:

  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 5 年,季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管期限 5 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审计部主任应在每年年度董事会召开前编制上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述职报告。

  第六章 奖 惩

  第一条 审计部对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二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1、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册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